政院修營業稅法 開立電子發票期限內沒上傳開罰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在時限上傳將開罰。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修正草案,如果是對消費者(B2C),營業人要48小時內上傳資料到電子發票平台;對一般營業人(B2B)則在7日內上傳。草案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根據統計,去年電子發票共92億張,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其中包含雲端發票47億張。對於修法效益,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對消費者來說,未來消費者可及時查詢發票及消費保障民眾兌獎權益;對買方營業人而言,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進項稅額,並簡化記帳業者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