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併排、人行道違停不能檢舉」 1200元以下違規不計點

[FTNN新聞網]記者游俊彥/綜合報導

交通違規計點,是近年路權議題升溫後,頗受討論的議題,而在去年交通新制上路,擴大違規計點與檢舉項目後,更引起不少挨罰民眾怨聲載道,對此,行政院在今(7)日通過交通部研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往後10種罰款在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不再開放檢舉。

交通部通過修正草案,往後人行道、騎樓等地違停,民眾皆無法舉發。(圖/讀者提供)
交通部通過修正草案,往後人行道、騎樓等地違停,民眾皆無法舉發。(圖/讀者提供)

據交通部公布資料,今日行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其中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包括:汽機車駕駛人與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騎車拿手機、騎車時吸菸影響他人安全、到車位顯示燈光與未注意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此外,限縮檢舉的內容還有引起相當多民眾反彈的部分,包含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以及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等處臨時停車,以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 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甚至是在身心障礙磚要車位違停等,往後都是用限縮檢舉。

至於修正後的63條則規定,當場舉發案件才會記違規點數,而民眾檢舉與逕行舉發,不再給予記違規點數。另自費參加講習能扣除違規點數2點的規定,從原先1年1次限制,提高至1年2次。第63條之2則配合修正條文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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