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可全額抵稅

行政院會今天(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給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落實私立學校抵稅額衡平,和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

現行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學校的扣除額,或是列為費用或損失的上限,因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捐款給公立學校不論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可以所得總額100%抵稅,但捐款給私立學校的話,個人最多只能列舉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最多所得總額35%抵稅。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法有3目標,第一,是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第二,是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第3則是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教育部高教司代理司長朱俊彰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將會強化興學基金會的監管機制,要求私立學校收到捐款後,每年年底提出捐款支用的情形和規劃,呈報給興學基金會,興學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有教育部、財政部、私校代表等,透過這個方式監督私校有無妥善運用捐款;若捐款沒有指定特定學校,興學基金會也不會將捐款分配給已被列為退場的私校。

朱俊彰指出, 私立學校一年的捐款約有新台幣41億元,其中透過興學基金會有7億元,這41億元是這次修法受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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