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助台鐵局償債1474億

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規範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德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其定著土地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辦理容積移轉,且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台灣鐵路管理局債務共新台幣1699.10億元,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放寬基金的資產開發、處分及收益限制,預計修法後能協助還債額度達1474億元。

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今年起轉型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因為配合政策所累積的債務1699.10億元由政府負擔,目前債務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交通部為加速償債提出修法草案,交通部台鐵局表示,修法前透過經營分潤、有償撥用、土地租金的預計收益為288.85億元,但修法後,估計容積標讓售收入達955.99億元、房地標讓售收入518.07億元,約增加1474億元還債額度,整體將達1762.91億元。

交通部長李孟諺表示,基金處理台鐵的歷史債務,與目前的台鐵經營無關,台鐵公司化後,經營負債是從零開始,這次修法與票價調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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