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刑訴法 二審突被判有罪定讞可上訴

日前大法官釋憲指出,之前有民眾被判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定讞,缺乏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因此宣告違憲,認為應該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因此,行政院會今天(1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有罪者可以上訴第三審;行政院將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日前有2名男子涉入竊盜和性騷擾,一審被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7月底做出752號違憲解釋,認為至少應該提供一次上訴機會,才能保障民眾訴訟權益。 法務部次長張斗輝10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若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者,均不得上訴第三審。他表示,這會造成在二審才第一次被判定有罪者,無法獲得審級的救濟機會,因此擬修改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