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核定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 114年施行
行政院核定一一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一一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依該法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經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次營業稅法修正重點在於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施行,該部將儘速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順利推動。該部籲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