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創新條例 國立大學與企業可組隊成立研究學院

行政院院會今天(26日)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未來國立大學將可與企業合作組隊,成立研究學院,設立碩博士班,培養產業需要人才,教育部表示,若創新條例能在本會期通過,盼明年8月就可以有研究學院掛牌。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將授權由研究頂尖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研究學院不排擠大學現有資源,但經費來源不能使用校務基金,而是來自國發基金與企業,其中企業提供的運作基金不能少於政府預算,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須回饋給大學。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朱俊彰表示,每所國立大學可以與1個或多個企業合作,申設1個研究學院為主,國家重點領域例如半導體、AI、循環經濟、智慧機械、新農業、金融等為主,可申設碩、博士班,培養高階技術人才;至於研究學院有關的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博士學位候選人的要件等,都放寬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可自訂彈性機制,碩博士班的名額,採外加名額處理,不排擠現有招生名額。

此外,創新條例也大幅放寬研究學院的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人才培育及採購事項等規範,尤其是人員聘任、薪資上都有更大彈性,朱俊彰說,研究學院的財務自主,只要沒有使用政府預算,在設備採購、人事編制上都不受相關法規限制,在薪資上,若是編制內人員,除了依照國立大學編制內人員的規定外,研究學院可以有另一套彈性薪資,編制內人員能另外領取研究學院提供的加給、彈性薪資等,不受現行規範,至於非編制內人員,年薪可能更沒有上限,由雙方自行決定。

有申設規定,當然也有監督與退場機制,未來將成立研究學院審議會,由教育部、國發會等不會組成,負責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的擇定、國立大學及合作企業條件、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國立大學由校務會議授權設置監督會,負責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研究學院則設置管理會,負責執行與管理。而研究學院若辦學不佳,可由監督會與管理會啟動停辦機制,或由教育部審議會命令停辦。

此外,為了避免申設研究學院耗時太久,趕不上產業變化,創新條例中也規定,學校申請之後,審議會將在2個月內完成審議,讓學校能儘速籌備。教育部表示,若創新條例若在本會期通過,就可開始籌備與接受學校申請,希望最快明年8月就有研究學院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