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 地方政府決定是否停徵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需求,自行決定是否停徵電影、演唱會等「藝文活動」、體育等「競技比賽」娛樂稅;同時明定調降電影、演唱會、戲劇舞蹈表演、體育比賽等多項課稅項目的稅率上限,多數稅率折半,修正法案將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娛樂稅為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之一,去年稅收18.9億元。雖然近來有廢止娛樂稅的討論,但考量協助發展地方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財政部修法不強制廢止,但可調整稅率。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自行決定停徵娛樂稅課稅項目包括:「藝文活動」如電影、歌唱、戲劇、音樂演奏等,以及「競技比賽」如體育、電競等賽事。

財政部也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的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包括電影上限稅率從60%調降為15%。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等各種表演,從現行30%降至15%。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5%降至2%。各種競技比賽從現行10%降至5%。舞廳、舞場從100%降為50%。其他項目則最高不得超過25%。高爾夫球場法定稅率則維持維持最高不得超過20%。

財政部評估,娛樂稅課徵調降或免徵後,地方政府也可以協調娛樂業者做適當的票價回饋,但價格最後仍由市場決定。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說明修訂內容。(記者郭曉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