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新打詐4法草案 制定窩裡反條款、強制大型網路平台類落地

繼去(2023)年通過打詐5法、推動打詐綱領1.5版後,行政院長陳建仁於今(9)日行政院會再宣布通過新打詐4法,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3配套立法與修法草案。

陳建仁說明,去年推出的打詐政策已有成效,攔阻金額達93億但為了因應與時俱進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並完善打詐政策,政院在參考國際防詐作為、法治規範、各界意見後,提出了新的打詐4法,「這一步是符合我國國情,且能彌補現行規範的不足。」

除了加重詐欺刑責,如詐欺金額涉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之刑責為3年到10年外、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外,也提高假釋門檻、3犯詐欺入獄者不准假釋、制定「窩裡反條款」共犯若自首、供出上手,讓司法機關查獲主犯及查獲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執法方面將GPS、M化警車、非侵入式調查室內工具等設備,依隱私干預程度分級制定使用門檻,且須經法官同意後方能使用,提供執法單位更多偵查工具的同時保障民眾隱私。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打詐團隊要前進就要有足夠的執法裝備,網路犯罪濫用科技與網絡,如果設備沒有辦法跟進,就算有法律也沒辦法查緝罪犯。」

此外由於目前投資廣告、解除分期付款等網路詐騙氾濫,草案中加強要求金融、電信、數位經濟產業,如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網遊等業者的防詐責任與義務,並提供業者避風港與免責條款,讓業者不用擔憂保密義務或是違約下架付費廣告的責任。

而大型數位網路平台如Line、Meta、Google、TikTok、X等未來也必須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以便警政單位能迅速找到窗口,要求業者進行下架;若業者不願意配合下架,最重可罰2500萬;若業者不願意設立法律代表人,將由政府公告指定。

數位發展部長唐鳳說明,境外大型平台的定義將待立法通過後再根據條例公告,但基本上會依每月獨立訪客數、佔全國網路使用者比例等面向由專家來進行審議。

羅秉成進一步說明,若業者不願配合下架,視情節嚴重可降低流量、封網,「國人普遍使用這些大型跨國網路平台,如果過度管制的話,會影響到國人在網路使用的便利性,所以要非常審慎地去做這件事情。」

羅秉成表示這些管制法最好備而不用,但也強調不能沒有這些工具,「萬一有哪個平台業者特別頑固或特別放縱放任,導致平台上詐欺橫行,這個時候國家不管不行,不能只靠業者自律。」

在後續協助追回受害者損失的部分,將加強金融機構與執法機關的「金警聯防機制」即時圈存非法款項,並盡速歸還遭詐款項。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過去金融機構在協助打詐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保密義務限制或控管到第三人帳戶而遭民眾申訴或提告,「為了讓業者能夠放心去做,我們在這一次也免除業者在協助打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

陳建仁表示希望朝野黨團能盡早通過新打詐4法,讓人民都能夠免受詐騙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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