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明定消防設備師資格

為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和管理制度,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管理提升到法律位階,草案還明定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並加入公會後,才能執業;如果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政院這次通過的草案,主要規範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有關執業、責任、公會組設和罰則等事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可選擇單獨設立或籌組聯合事務所;受聘於公司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顧問公司或應檢修場所,都可以執業。

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始得執業;如果不具資格卻擅自執業,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令停止不聽,還能按次處罰。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在領取執照後,也必須加入地方「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執業區域則可遍及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多個公會。

至於在新法實施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該在兩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才能繼續執業。

(圖:記者張柏仲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