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8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2日電)行政院會今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話,盼早日提出跟騷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2度審查後,今送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羅秉成今天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跟騷行為是嚴重性別暴力,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而跟蹤騷擾受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比例高達8成,也有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傷害率高的特色。

蘇貞昌說,近日令人遺憾的案件都與跟騷有關,社會也期待加速訂立,院版草案參考婦團與立委相關意見以及外國法例,將跟騷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也給予警察開書面告誡以及檢察官能預防性羈押的空間,若能通過,對於婦女同胞保護會更周到。

羅秉成表示,草案擬定時原定一年施行準備期,但為了使制度儘速上路,蘇貞昌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裁示草案更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同時提供警方相關教育訓練,並請內政部、法務部要給予執法同仁足夠的協助,也要讓檢察官、警察多一點運用空間。

政院人士估算,草案若能在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日5月28日獲三讀通過,總統公布6個月後施行,最快確實有可能今年底上路。

羅秉成補充表示,這部專法是政府下定決心,草案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警政署未來也會頃全力執行。羅秉成說,盼透過專法抑制各種性別暴力行為,針對跟騷行為只要被害人一報案就能透過刑事公權力介入,可以即時有效抑制、介入,也能透過書面告誡行為人不能再為,若再違反還有保護令制度,並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類行為包含,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第二為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第三是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四則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六則是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類是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則是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罰則部分,草案明定,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編輯:潘羿菁)1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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