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納國法

為積極建構我國完整之人權圖像,行政院會今天(7日)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公約所指強迫失蹤,係由國家代理人,或由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之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之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之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之保護,公約認定強迫失蹤係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行為,要求對犯有強迫失蹤罪之人嚴懲,並就預防或阻止強迫失蹤及保障被害人及其親屬權利為規範。 法務部表示,人權公約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除了彰顯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決心,也逐步建構我國完整之人權圖像。 法務部說,聯合國9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已有6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於我國具國內法效力,目前尚未完成國內法化之3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而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中也裁示,尚未完成國內法化的2項公約,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辦理,以彰顯政府決心,樹立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維護人權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