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人再「自首」要減刑!法官認無悔意

台北市一名駕駛,日前停等紅燈時,卻超線擋到路,被一名經過的騎士比中指,駕駛一氣之下追上去,故意撞倒對方還挑釁。事後駕駛聲稱,自己有留在現場報警,是「自首」可以減刑,法官卻認為,他根本不是真心悔過,不能算是自首,依傷害罪判五個月。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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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後方的黑色轎車突然踩下油門加速,行經彎道處時車頭往左偏撞倒機車,車上兩人當場摔車倒地,而這時撞人的駕駛下車還在繼續挑釁。

騎士和乘客痛的坐在路邊地上,機車則是倒在路中央,車禍地點在台北市牯嶺街上,肇事駕駛說是不小心的但傷者不這麼認為。

記者何冠毅:「當時黑色轎車,就是停在路口黃色網狀線上,擋住騎士的去路才會被比中指,引發後續的行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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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車禍發生前肇事吳姓駕駛,把車停在路口網狀線上擋路,被騎士比中指才會追上把機車撞倒,他辯稱自己對路況不熟只是想超車,才會不小心撞上機車,事後不道歉也沒和解騎士決定提告傷害。

廈門派出所所長朱宥任:「(駕駛)當下有立即報警,企圖營造車禍意外假象,因能減輕量刑。」

只是吳姓駕駛聲稱自己車禍後留在現場,也主動報警算是自首要求減刑,但法官看過監視器後點出疑點,包括駕駛從內側超車且緊貼著機車車頭明顯不合理,撞人之後不道歉甚至用手比著自己臉挑釁騎士,認為他並非真心悔悟不符合自首要件,故意撞人也不算過失傷害,最後依較重的傷害罪判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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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余韋德:「本案法官認為,雖然形式上有符合自首要件,但其內心深處並沒有真心想悔過之意識,因此本案法官不同意給予被告減刑機會。」

律師表示很多車禍確實會以自首,或和解來減輕相關刑責,而像這次故意撞人還挑釁,導致自首失敗實務上算很少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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