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挨告!台大醫11年後無罪理由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黃慧夫11年前任職亞東醫院時,為一車禍的少年進行右腿筋膜切開術後,少年自行轉院,結果右腿出現膝關節脫臼導致壓迫腿動脈,得被迫截肢。少年對黃慧夫提告,官司一打就是11年,中間黃慧夫一度被判4月有期徒刑確定。高等法院19日再審宣判,改判無罪,讓黃慧夫情緒久久無法平復。而之所以無罪的理由也曝光,高院認定,少年的截肢應與自行轉院有關。

黃慧夫在律師陪同下,到庭聽宣判,得知獲判無罪,他卻難過哽咽。(圖/記者楊佩琪攝)
黃慧夫在律師陪同下,到庭聽宣判,得知獲判無罪,他卻難過哽咽。(圖/記者楊佩琪攝)

曾在亞東醫院任職的黃慧夫,也曾在八仙塵爆時,為20名急診病患動手術。2008年間,因車禍急診的少年讓黃慧夫做右腿筋膜切開手術,但少年於5天後自行轉院,結果右腿出現膝關節脫臼導致壓迫腿動脈,最後得被迫截肢。病患對黃慧夫提告,檢方以業務過失致重傷害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黃慧夫無罪,但到了二審,高等法院改判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讓黃慧夫幾乎快崩潰,在民間司改會律師協助下,好不容易啟動再審。

此次高等法院認為,根據少年的術後照片、轉院後的照片、病歷資料,與三軍總醫院、榮民總醫院的醫療鑑定等,認為少年在接受黃慧夫的手術後,並未發生肌肉組織壞死的狀況。

而膝關節脫臼會壓迫膕動脈,造成血管阻塞,如果沒有將膝關節復位,4到6小時就可能使得肌肉組織壞死。原本受傷的少年在運送途中,確實比一般人容易脫臼,因此鑑定意見認為,少年極有可能在自行轉院運送過程中,膝關節脫臼,壓迫動脈導致血管阻塞。

高等法院認為,少年為自行轉院,並非黃慧夫要求轉院,少年應承擔過程風險。另血管攝影並非絕對必要執行項目,黃慧夫沒有依急診醫師囑咐安排血管攝影並無過失。即便術後沒有詳細記錄末梢血液循環狀態,也與截肢沒有因果關係,與構成業務過失重傷害要件不符,因此改判黃慧夫無罪。

得知案子經過11年終獲無罪,黃慧夫哽咽地說,除了自己保護自己,國家、社會、司法制度是不會保護的,如果國家認為是不必要的檢查,為何司法體制卻認為是他的過失「有期徒刑4個月是輕罪,如果你有這樣的認為,歡迎跟我交換,身上背個4個月的徒刑,在沒有犯任何錯誤的情況下,願意背4個月的有期徒刑,再跟我說這是公平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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