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召前「弄丟真槍」 驚呆!這群官買玩具槍充數 他喊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

陸戰新訓中心於2022年教召前一晚,聯合庫房一把45手槍消失無蹤,林姓營長竟指示所屬四名連長共謀購置仿真槍入庫偽充;但紙包不住火,涉案5人因偽造文書罪遭判刑,營長被記2大過2小過處分,其中鄭姓連長被記大過1次,相較處分最輕,但他仍認過重,不服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高高行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陸戰新訓中心第二營2022年3月5日至18日,負責教召任務,當時(第五連至第八連)槍枝統一移至營區械庫,由四個連一同領用,但在教召前一晚,第五連一把45手槍竟遺失,且這把槍至今消失1年多還未尋獲。

鄭男服役7年擔任上尉階級主官,雖為第六連長並非遺失槍枝連的主官,而事發通報營長後,鄭明知林營長指示購買生存遊戲店仿真槍,延宕槍枝搜索,為錯誤決定,卻在林營長與其他3連長商議時默許,購入後心照不宣配合指揮部彈藥官等主官幹部隱瞞。

案經屏東地檢署調查後,將潘姓指揮官、林姓營長、陳姓、鄭姓、徐姓、李姓4名連長及丟槍的鄭姓教育班共7人,依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另外5名則給予緩起訴,以啟自新。屏東地院去年將林姓營長等4人依偽造文書罪嫌,判處應執行刑1年4月至10月不等,並緩刑2年,及需支付公庫9萬不等罰金。

去年4月,海軍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4名委員決議核予鄭大過一次處分,鄭不認為自己「怠忽職守」,雖有與營長及其他連長同謀,以玩具槍魚目混珠,不過,鄭僅承認,當時營長找4連長商議時,他確實人有在場;鄭辯稱,怠忽職守是消極不作為,雖裁罰指他共謀假槍偽充及偽造文書,但客觀上屬積極作為的違法事由,不同於怠忽職守。

合議庭認為,鄭為主官身分應熟稔規定,即使是上級指示,也應作出正確選擇據實回報,而非沈默以對,這對單位或內部管理,或是領導統御上,都造成重大傷害影響嚴重,自有怠忽職守行為,人評會核予大過1次,於法並無違誤。

雖「遵守部隊層級」常被推諉成延誤隱瞞重大軍情的藉口,合議庭審酌,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與懲罰法第6條第1項規定相同,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則屬官無服從義務,倘屬官仍遵守長官違法命令行事,勢必不能免除刑事、行政責任,判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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