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管教學生標準出爐 教育部:罰站不超過1堂課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議題近年來頻頻惹議,為此,教育部近期公告中小學獎懲準則,規範教師可針對學生採取16種一般管教措施,包含靜坐與不超過1節課之罰站等措施,假若管教無效,最嚴重則可要求家長帶回管教,或聯絡相關社政、輔導單位介入。

現行國中國小學生獎懲規定,是由各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訂定,造成各地規範內容、執行情形出現落差,而為防止學校侵害學生權益,2023年6月《國民教育法》修正後規定,學生獎懲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自訂法規。

教育部近日在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草案」。草案規定,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且措施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學生損害較少之方式,此外也應考量學生的行為、動機,以及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等情況。

草案中規定三種措施,分別為一般教師可進行的一般管教措施,以及學務處、輔導室的特殊管教措施,還有校級特殊管教措施。

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的16種一般管教措施,包含: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10.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11.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1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2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草案規定,若一般措施管教無效時,教師可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並可安排前往圖書館、輔導室等場所進行合適的活動,若情況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而根據草案,若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校獎管會或獎懲會討論決議後,可採取以下措施:

1.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2.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3.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4.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5.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6.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但草案也規定,假若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者則不在此限。

草案中也特別規定,學校對於學生違反服裝儀容規定,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管教措施,如口頭糾正、通知法定代理人等,並不得加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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