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法官與律師共聚法官學院 探討仲裁實務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司法院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8日舉辦「112年仲裁實務研討會」,以增進司法與仲裁界的雙向溝通,並促進仲裁制度的健全發展,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致詞時表達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長期耕耘、推廣仲裁制度的敬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吳永乾也感謝司法院長期以來對於仲裁制度的支持,共同提供法官、仲裁人及律師交流的平台。
本次研討會主題圍繞於當事人僅約定「同意提付仲裁」,但未約仲裁機構的「空白仲裁協議」在解釋及效力上的問題,並從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326號民事裁定出發,探討「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的實務見解。
報告人沈冠伶教授點出仲裁法立法疏漏與法院實務見解可能導致外界對於「機構仲裁」與「非機構仲裁」的區隔方式產生誤解。仲裁人的選定與是否為機構仲裁是獨立的議題,無論是「空白」或「機構名稱錯誤」的仲裁協議,依國際主流見解,應按盡可能將仲裁協議解釋為有效的原則,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不宜逕認為聲請人於特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就是仲裁程序違反當事人間的仲裁協議。
與談人伍偉華庭長從司法實務的觀點切入,為機構與非機構仲裁的區分提出新的觀點,以及法院對於這兩種類型的仲裁在監管時的不同考量。與談人黃欣欣律師則對於不同類型的「空白仲裁協議」的解釋空間提出分析,並以倫敦海事仲裁人協會(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LMAA)為例,強調仲裁判斷的品質主要仍仰賴仲裁人本身的專業與公正,機構與非機構仲裁本質上並無不同。
照片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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