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與教學法制現實脫節,造就台灣成為「兒童權利地獄」

文:朱銘(教師)

近期校園侵犯兒童權利案件屢占台灣新聞版面。從年前的新北市國三生在校內被同學攻擊身亡而由此衍生的校安檢查,到近日豐原高中學生輕生之遭師長不當管教與霸凌案件確定霸凌成立,還有怵目驚心的「學生『試圖輕生』五年增八倍!」、高中教練涉師生戀、霸凌還施壓投訴人。面對屢見不鮮的校園問題,或許應該回頭檢視校園輔導是否出現問題,此答案其實已顯現於前述新聞。

因應新北市國三生死亡案,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訂定「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全教產批沒用,認為「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特教生目前採取融合教育模式,情障、過動、亞斯伯格等孩子於情緒失控時,教師很難處理。豐原高中生遭受多名教職人員違法搜身、公然侮辱、栽贓及恐嚇等方式致輕生案,校方調查均稱「輔導管教」,經輿論壓力再次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校安人員有「對象針對性」,3人霸凌成立。

師生戀洩密案,台北市教育局承認「教育局與學校承辦人員知能不足;此外,局內承辦人員採信校方說詞,將此案定調為學校惡作劇,判斷非性平事件而未督導通報,敏感度不足,教育局將針對相關疏失人員送至考績會懲處,最輕記申誡以上。」、「坦承受理案件相關承辦人員確有失職之處,已要求學校提送考績會議處調查」。師長欠缺執行適當管教之專業、輔導系統失能、師師相護、教育局失職、教育部與現實脫節等問題縱貫各案。

師長欠缺執行適當管教之專業在於教師成長與養成環境未具的兒童權利意識,因此管教方式可能不符《兒童權利公約》規定,致輔導管教左支右絀,其結果不是放棄管教、輔導,就是不當管教。輔導系統失能包括輔導專業與輔導資源不足,輔導專業不足在欠缺輔導高關懷、不受控、突發問題之專業,資源不足在於人力、經費不足以支應教學現場。

另一個隱而未顯的輔導系統失能在於學生可能源自於教師、校長因其他考量妨礙學生取得需求之輔導。師師相護在於將教師面子、校園師長和諧置於學生受教權益與法規之上,寧可力保有問題的教師不受影響,也不依據學生需要調整教學環境,甚至扭曲法令包庇校內不法。

教育局失職在於無視對所屬學校監督之職責,對問題均逕行採納當事學校之言,貽誤保障學生權益、改善學校問題之機會。此外視輿論關注程度的看新聞監督學校方式,更是校園問題惡化的主因。教育部與現實脫節則是所有問題的根源,教育部在兒童權利之專業未能與時俱進,無法理解學童輔導的複雜程度與專業以甚於過往,動輒將校園問題的解決之道簡化於一而再、再而三的加強輔導,無視教師、輔導系統、學校對部分的學生輔導力有未逮。

在上有脫離現實的政策下,教師、輔導系統、學校以窮忙因應,只求以有做事作為卸責之藉口,而非以協助學生為目標。此段所言並非天方夜譚,從「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學生編班實施辦法」即可發現全部問題。

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明訂「(一)學生經編班確定,不得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可參考依下列程序辦理」、「(二)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可參考依下列方式辦理:(2)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法律未限制申請調整班級,卻明定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

然而「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學生編班實施辦法」卻擅自限制轉班次數並刪除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之相關條款。教育部表示這些逾越範疇之規定違法,台北市教育局也認定這些規定違法,只是基於某些原因故意不稱違法,而以「業請該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市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儘速檢視並修正該校相關規定。」隱晦表達新生國小違法事實,甚至為新生國小緩頰「新生國小學生編班實施辦法不適當處,原係新生國小為避免重複繁瑣之行政作業流程」。

交互檢證這些資料即可發現新生國小視「調整班級」為寇讎、而非法定學生「教育輔導需要」,因此不法增列條文限制轉班,只為降低學校行政作業流程,並拒絕執行視導、輔導造成申請調整班級之原班教師與並隨時詳細紀錄原班教師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之法定工作。在此過程,自然必須塑造學生無「調整班級」,因此在未詢問學生的情況下自己捏造學生在班上適應良好的謊言,阻斷學生藉由調整班級獲取所需之教育輔導。台北市教育局深知此問題,但卻未將「相關疏失人員送至考績會懲處」、未「要求學校提送考績會議處調查」,只因此案未成為新聞關注焦點,全然坐實看新聞辦教育之指控。

教育部明知台北市新生國小法規違法,但卻認為學校以學生權益為最佳考量,符合《兒童權利公約》這正是前文所指「教育部與現實脫節」。新生國小以「避免重複繁瑣之行政作業流程」增列違法之轉班次數限制,為避免懲處老師,刪除「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不知教育部從那得來的新生國小會以「以學生權益為最佳考量」之信心?

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八號認為未成年陳述意見確保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的必要措施。轉班作業未明訂學生陳述意見之條文,明確違反釋字第805號解釋,不知教育部是否認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正因為教育部活在自己法條的完美境界,即使下位行政規則違法,未理解《兒童權利公約》(此公約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才會大言不慚宣稱轉班作業與《兒童權利公約》並無扞格。

參考教育部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之說明,更見教育部對《兒童權利公約》意旨理解之錯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揭櫫該法依據「特殊教育兒童及少年自由表達意見及最佳利益原則之規定」強調特教生與其他成年人(如教師、家長等)之權利衝突時,應以維護特教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並論述「基於未成年兒童及少年之主體性,應尊重其表達意見之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並據為審酌判斷其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

然教育部卻又宣稱無任何學生表意規範之轉班作業《兒童權利公約》並無扞格,如此言行不一,上行下效,教育局、學校將限制學生轉班次數、不徵詢學生意見、禁止轉班描繪為維護學生最佳利益也就不讓人意外,保護有問題的教師以促進校園和諧是維護學生最佳利益之發言也就不足為奇。

本文僅就法律文件探討目前校園案件之制度問題,發現教育部與現實脫節可能是問題的根源。教育部與現實脫節在法律內涵與官員之認知並不一致(如宣稱剝奪學生表意規範之轉班作業與《兒童權利公約》並無扞格卻又強調「使其(學生)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修法促進輔導與管教卻無視學校教師欠缺專業以及妨礙學生取得輔導資源之問題;宣稱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所定之規定與程序不得逾越教育部規定,但對違法法規卻又視若無睹,未落實行政監督。

建議教育部應加強內部對《兒童權利公約》的認知並藉由函釋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所定之規定與程序必須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教育部應建構分級輔導,設立獨立於學校的輔導單位,承接校方難以輔導之學生;教育部應建立獨立的轉班機制,避免校方必須面對自身輔導失能之窘境,見笑轉生氣,將氣出在學生身上,拒絕學生轉班,致無法獲取需要的教學輔導環境;教育部應落實對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督導,並設立專屬教師使用的獨立的校園不法通報系統,並依據教師通報事實之重要性核給獎勵,以鼓勵教師揭發不法;對違法、失職、包庇或延遲通報狀況,確實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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