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最可怕的「是這點」?他提醒:若通過行政機關可隨時調閱個資

記者黃彥昇/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中天新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中天新聞)

NCC公布的《數位中介法》草案引發社會輿論強烈批評,臉書粉專「不禮貌鄉民團」分析「數位中介服務法為什麼恐怖」,開頭就先說結論:「它可以架空《通訊監察保障法》第11條之1」,不但檢警擴權,且多數行政機關都可藉執掌法規輕易調取民眾個資。

不禮貌鄉民團(21)今日在臉書發文,引用鄉民投稿分析指出:「《中介法》的漏洞多到跟蜂窩一樣,大多都有人討論,只有這點還沒人注意到。當年馬王政爭爆出非法通訊監察,故修正《通保法》,增訂第11條之1,對檢方調資料做出限制,自此以後,檢警不能隨意調閱個資,要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才能向法院申請調取票。當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後來警方調資料的公文上,都改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1項來『騙資料』,對,是騙資料、騙資料、騙資料(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該條文指出:「『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看起來好像大家都該提供資料對吧?那《通保法》11-1是在耍白癡嗎?抱歉,這條只適用『公家機關』,一般民間單位不適用。警察調資料還是受《通保法》11-1的限制,調資料的公文上會引這條,一般民眾看到條文就被騙了,只是這條被用爛了,最近比較難騙到人。而且比較機警的民眾會發現它條文是寫『得』,就不會被騙到。」

該粉專點出《數位中介法》的可怕之處,「讓我們看看草案第17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然後讓我們看看,近期案件量急速上升的《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很輕,警方其實是沒有權力去調個資(所以都用騙的)」。

「一旦《中介法》通過,就可以用第17條調資料了,因為各地警局就是《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可以做行政處分裁罰),用《中介法》第17條,能直接繞過《通保法》第11-1的限制。而且不只查謠言,所有案件只要想辦法跟《社維法》扯上邊,都可以用《中介法》當跳板調資料,《通保法》第11-1基本上就廢了。當然有人說會:『可是立法理由有限制….巴拉巴拉』,基本上,那是在放屁。」

該粉專提出三個論點:
第一,以立法理由舉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說好了,原法條有規定才能調,原法條沒規定就不能調…那要《中介法》幹嘛?用原本的法條調就好了不是嗎?疊床架屋是何意?

第二,法條文字看不到立法理由的限制,跟前面《警職法》第16條一樣,而且《中介法》有強制力,有罰則,哪個單位敢不配合?這也沒救濟管道,主張非法取證?不好意思,是民間平台自願提供資料的,警民配合喔!

第三,立法理由在二讀或政黨協商時動手腳改掉就好,這搞過幾千幾萬次了,基本上沒人會發現,等發現都已經要三讀或是法案已經通過了。

該粉專最後強調,「雖然我是用《通保法》舉例,如果今天把《通保法》11條之1刪除,那擴權的是檢警。但如果《中介法》通過,是大量行政機關都可以藉著執掌法規,到時候可以輕易調取民眾個資。而且是用『書面行政處分』就可以,不用經過法院審查,我覺得這非常恐怖,非常非常恐怖」。

【更多中天快點TV報導】
《數位中介法》綠營滅火失敗 黃揚明:綠營立委識字程度糟糕到令人訝異
《數位中介法》爭議延燒!她痛批:民進黨不思檢討還要混淆視聽!
鄭寶清回應近日綠營各種爭議 「民進黨一錯再錯,低估人民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