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事權統一穩健進步

記者劉昕翊/綜合報導

文化部今(2)日正式發布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審議的公共藝術計畫,並說明相關違規處置辦法,盼使全國公共藝術發展更加穩健與持續進步。

文化部表示,自去年9月開始,已透過14場諮詢會及公開交流會,廣泛徵詢近200位專家學者、藝術家及業者意見,並進行深入討論,於今年3月14至5月14日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且為審慎,與全國25個審議機關研擬討論、衡量實務需求,並歷經3次法規委員會逐字逐條審慎斟酌後,終於拍板定案。

為解決外界及監察院關切審議會委員、執行小組及專案管理廠商人員的角色轉換疑慮,此次修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包括,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計畫,相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違反規定者,除將予以解任,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以及在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公告。

針對專案管理廠商的工作予以規範釐清,遏止越權,力求公開透明,除要求專案管理廠商不得主導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推薦藝術創作者、代理興辦機關(構)出席,也要求興辦機關應先成立執行小組,透明化公共藝術設置程序,提升公信力;若專案廠商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應被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刊登公告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另外,為避免公共藝術資源浪費,新增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具安全疑慮或國防機敏相關工程等免辦規定;加強基金專戶的整合與實際運用效益,並提供管理維護經費來源,強調管理及維護責任;同時鼓勵各縣市設立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公共藝術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諮詢輔導或示範,以精進公共藝術計畫的辦理;增列鑑價會議決議做為後續契約規範及契約變更相關規定;以及增列獎勵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人員規定等。

此外,文化部指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0%為200萬元以下案件,為促進公共藝術辦理型態多元發展,鼓勵興辦機關自辦,新修正辦法採分「新臺幣50萬元以下」、「逾新臺幣50萬元至新臺幣200萬元以下」、「逾新臺幣200萬元」等級距,且為簡化公共藝術設置的行政程序,刪除徵選結果報告書,並合併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以達事權統一。

文化部今(2)日正式發布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特別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盼使全國公共藝術發展更加穩健與持續進步。(文化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