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藐視國會窒礙難行?認定程序一次看 「懷疑」說謊就能課刑責嗎?

國會改革引爆的朝野戰火延燒,行政院6日宣布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並提出7大覆議原因,當中赫見「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責」、「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然而,依照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到底對「藐視國會罪」是如何規定?行政院的說法又是否屬實?

時隔1周,立法院5日正式將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送出,行政院也證實已在5日下午2時收到函文,行政院長卓榮泰也請政務委員林明昕邀集學者專家研議;行政院6日上午召開院會,稱考量修正法案權物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政院7大覆議理由 在野不買單

不過,對於行政院提出的7大覆議理由,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狠嗆,不曉得法案與行政院有何直接利害關係,難道卓榮泰希望行政官員到立法院時,可以虛偽不實陳述?且立法院將法案正式送出不到24小時,行政院就提出覆議,宛若將覆議案當兒戲,若覆議失敗,卓榮泰是否要負政治責任下台?民眾黨團則痛批,卓榮泰「帶頭造謠」7個覆議理由均為公然散布假訊息,應向社會道歉。

端看行政院提出的7點覆議理由,當中赫見「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責」、「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對此,民眾黨團駁斥,此為造假,法條明定官員在國會說謊是否有罪,是要求「就其所知之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何來「懷疑」就可課以刑責之說?且更需經由檢方起訴、法院審判,才可能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10萬以下罰金。

藐視國會罪怎認定?法務部次長這樣說

究竟行政院、民眾黨團何者說法有理?依照立法院5月28日晚間10時53分,照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專章,並擬定第141條之1條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上,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曾在5月27日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時指出,藐視國會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依法是檢察官若知曉有犯罪嫌疑,就需主動偵辦,但犯罪嫌疑要集合很多罪證,且基於對國會的尊重,理論上檢察官會讓國會先做決定,再視資訊與證據,交由地檢署偵辦,任何人若覺得有犯嫌,也可向檢方告發,地檢署會再分案偵辦處理。

據《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刑事訴訟法》第1條則明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依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雖有部分例外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訴,但原則上多數均由檢察官針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再由法院審理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得到何種懲罰;另我國刑事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若不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判決,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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