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被調查不一定能請律師?表決3天3夜還在二讀 國會改革進展一次看

國會改革緩步推進,立法院24日院會繼續審議國民黨、民眾黨團擬具的國會改革法案,綠委在議場內高呼「反擴權」,藍委則高喊「還權於民」反制,雙方從清晨就上演「布條卡位」戰;綠委道具出盡,午後先是拿出「藍白拖」拍桌,晚間又在議場放飛「藍白黑」氣球。最終,直至深夜11時28分,院會宣布休息,已審議3天3夜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仍未能完成二讀,究竟24日又有哪些法條通過二讀?《風傳媒》盤點修正條文,釐清國會改革的最新進展。

立法院24日院會朝野雖出現零星衝突,但明顯較先前克制,由國民黨及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主導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儘管持續遭到民進黨團逐條程序杯葛,使每條條文至少需表決8次,但在野陣營仍靠著人數優勢,先在上午出招將278項報告事項打包退回程序委員會,又在傍晚提延長會議時間動議,最終24日院會在深夜11時28分休息前,經表決二讀通過16條修正條文、1條章名增訂。

國會改革二讀到哪了?還有哪些條文沒審完?

統整迄今二讀通過的新增2章名及32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包括明定未來開議日議程未達共識時用表決決定、追認緊急命令及總統彈劾案採記名表決、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國情報告後採依序即時回答、縮短官員書面答詢時間、藐視國會及反質詢課處罰鍰、強化人事同意權、確立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翻閱朝野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目前剩下1章名修訂及15條條文還未及處理。

<cite>立法院長韓國瑜24日主持院會,再宣布1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通過。(蔡親傑攝)</cite>
立法院長韓國瑜24日主持院會,再宣布16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通過。(蔡親傑攝)

由於院會24、28日為一次會,預計28日院會將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及處理的條文修正案,及藍白提出的《刑法》、《立法委員互選正副院長辦法》及《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總共25項條文及章名修正案進行二讀程序。依照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第三讀會除了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只得為文字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在野陣營力拚在本會期完成國會改革法案的三讀程序,但依據朝野黨團已簽署的協商結論,立法院將在5月31日邀請新任行政院長卓榮泰到院會施政報告並備質詢,照立法院慣例,在施政總質詢期間,基本上不會進行議案審議的討論事項;換言之,藍白若要讓國會改革法案於7月16日休會前三讀通過,如排除推翻黨團協商結論的可能性,28日院會或將為最後期限。

確立國會調查權 受詢者協同律師需徵得主席同意

繼21日院會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國會調查權的部分條文,據24日二讀通過條文,未來院級調查委員會或委員會層級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時,接受調查詢問者,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但前提為需經會議主席同意;而在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提出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相關工作人員均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調查內容或處理情形,涉外交、國防或其他法定秘密事項,在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

依照24日二讀條文,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在調查終結後30天內,需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書、處理意見,作為處理特定議案的依據;在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提出前,院會或委員會不得對調查中議案作出最後決議,但若議案已逾議決時限即不在此限,而在調查專案小組提出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後,應經委員會決議後,再提報院會處理。

<cite>立法院會24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發言時質疑,國會調查恐有侵犯人權之虞。(柯承惠攝)</cite>
立法院會24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發言時質疑,國會調查恐有侵犯人權之虞。(柯承惠攝)

針對24日二讀條文,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接受國會調查詢問者需經主席同意,才得協同律師與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恐有侵犯人權之虞。對此,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解釋,比照現行訴訟法規,會議主席即為審判長,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但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難道律師還可以指示證人如何回答問題?因此當然要經會議主席同意,否則要如何讓會議順暢進行?

關於國會調查權,依21日二讀條文,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行使調查及調閱權,並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及出席聽證會提供證言;而國會調查權行使範圍涵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有關人士,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得將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員則得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賦予國會聽證權 拒出席最高課處20萬罰鍰

與國會調查權相輔相成的國會聽證權,雖民進黨團主張強化現行公聽會功能,但依24日二讀條文,未來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交付議案、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或行使人事同意權案的審查皆可舉行聽證會;若涉及國防、外交等法定秘密事項,將以秘密會議進行,所有與會者均負有保密義務,但倘若不涉個人隱私、身體或其他自由、營業秘密等,聽證會應公開或部分公開舉行。

據24日二讀條文,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相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才得舉行,但院會議決聽證會能否舉行時,不受協商冷凍期1個月始得處理的限制;而聽證會舉行時,會議主席由召委或院長擔任,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人士,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cite>立法院會24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朝野立委在議場高呼口號相互叫囂。(柯承惠攝)</cite>
立法院會24日繼續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朝野立委在議場高呼口號相互叫囂。(柯承惠攝)

依照24日二讀條文,聽證會開會5天前應將開會通知、議程等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若要對同案舉行多次聽證會,得由會議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且立法院對應邀出席的專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而聽證會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並作聽證會紀錄載明出席人員陳述、發問要旨、聲明異議事由及主席對異議的處理等,且陳述者及發問人應簽名。

24日二讀條文規定,聽證會終結15天後應提出聽證會報告,經主席核定簽名後,除了不公開部分,應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並將可公開的報告刊登公報;而聽證會報告應為審查特定議案重要參考,若有關出席受調查者,涉及違法或虛偽陳述也應予以載明。

根據24日二讀條文,聽證會出席人員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或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得處1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出席聽證會若證言為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得將政府人員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若為民間的社會有關人士,則得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受處分者若不服,得在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藍白再撤案妥協 民進黨團3條文二讀通過

除了前述13條照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二讀的修正條文,及8條朝野均提議不予修訂的條文,24日院會同樣有3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二讀通過。

<cite>立法院24日院會續審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團晚間將印有「反擴權」等字樣的氣球進場並施放。(蔡親傑攝)</cite>
立法院24日院會續審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團晚間將印有「反擴權」等字樣的氣球進場並施放。(蔡親傑攝)

有關國會調查權,雖二讀通過條文以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為主,但24日院會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之1、53之2及53之3條修正條文,是在藍白共同撤案下,照民進黨團版本通過,明定調查報告及期中報告內容不受司法審查,且檢察機關、法院、訴願等行政救濟審議機關,對案件偵查、審判或審議,也不受調查報告約束;而調查委員會的會議,以及相關人員有關利益迴避事項,均準用立法院相關法規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法規範。

特別的是,由於民進黨團主張國會調查權範圍僅限院級的調查委員會,因此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二讀通過的條文,也僅提及調查委員會,未來照藍白再修正動議通過的委員會層級的調查專案小組,會議舉行及利益迴避是笑是否準用相關法規,並未在法案中明文規定。不僅如此,24日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之1條修正條文,當中提及的「期中報告」一詞,源於民進黨團主張調查委員會得提出期中報告,但藍白再修正動議版本同樣並無此規範。

<cite>20240521-e401_01-在野陣營國會改革修法重點</cite>
20240521-e401_01-在野陣營國會改革修法重點

更多風傳媒獨家新聞:

‧ 一文看懂》我會被罰20萬嗎?國會改革增訂罰則,誰可能觸犯藐視國會罪?

‧ 一文看懂》國會改革最新進度到哪了?朝野大戰表決逾160次 這些法條二讀通過

‧ 事實查核》立法院大亂鬥誰在認知作戰?藍白舉手表決「錢坑、擴權法案」有通過?

更多風傳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