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現增不力金管會開罰 只對2位董座減薪原因曝光

新光金控核心子公司新光人壽的資本適足率(RBC)連續2期未能達標,金管會今(23)日開罰,新光金控董事長陳淮舟2024年所有薪酬減薪50%、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減薪30%。另外,新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授信或其他交易至RBC達標為止。

媒體詢問,此案是否為金控現增不力被罰首例?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對金控而言,新光金控是首例。」人壽方面,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過去沒達資本適足等級,對問題壽險公司,國寶(已併入國泰人壽)有罰過,新光人壽不是首例。」

新光金控部分,金管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光金予以糾正,並命新光金調降董事長陳淮舟2024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

本次處分亦請新光金於文到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光人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新光人壽部分,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7目規定,令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魏寶生2024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1年。

金管會並限制新光人壽,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其他董事會成員沒事?金管會:主導權在董座

有報紙媒體詢問,為什麼只罰金控與人壽的董事長,沒有處罰故意拖延新光金辦理現增的其他董事會成員?

蔡火炎先是答覆指出,「新光人壽的董事會,我們沒看到有反對的意見,反而看到的是,董事長(指魏寶生)在董事會裡面的發言,看起來沒有積極去爭取新光金控的現金增資。他一直在講說,我們可以透過發債、透過自己的改善措施來提升RBC,他反而一直在強調這個部分,所以他在爭取新光金控增資的部分看起來並沒有積極的在處理。」

蔡火炎說,「裁罰對象為何只針對董事長,因為董事長是督導整個公司的營運跟管理,所以他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其他董事會的部分,基本上這部分還是要靠董事長去跟金控爭取,這部分其他董事成員就沒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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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見圖)23日宣布,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減薪30%,為期1年。(取自金管會線上記者會)

林志吉接著補充說明,「因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他本來就應該要督促經理部門來積極溝通董事會議案,並且促成董事會提案的進行。這個案子裡面,金控的董事長並沒有這樣子做,反而有其他董事想進行增資的討論,他(指陳淮舟)去主導先委託財顧來做相關的建議案,進而對增資案有所延後。」

報紙媒體追問,董事會其他贊成的成員,難道都沒有責任嗎?林志吉說,「我們倒不認為,這樣子就來推斷說對於董事會我們沒有加以究責,而是先針對董事長的部分,因為他可以主導而未能主導,應該積極有效跟其他董事做討論,我們認為他沒有做好,所以先對董事長究責。」

蔡火炎接著也說,「董事長要負最大責任,因為他主持董事會,跟金控積極爭取增資是他的任務,所以我們先對董事長究責。」

陳淮舟減幅大於魏寶生 金管會:金控責任大一點

報紙媒體也問,為什麼是處罰減薪,而不是解職或停職?林志吉說,「解職或停職對公司是非常重的處分,本案要導正對象是董事長,依比例原則先採減薪,未採解任或停職。」

至於說,為何採減薪而非罰鍰?林志吉說,金管會行政處分的法令依據為金控法第54條,未定相關罰鍰,因此只能命令公司給予董事長減薪。

蔡火炎也說,《保險法》第143條之6並非裁罰性處分,而是管制性導正措施,依現行法制只能這樣做。另外,魏寶生僅減薪30%而非50%,因新光金為新壽唯一股東,負的責任大一點,新壽增資計畫的討論與決定、時程安排等都來自母公司,新光金負有最終責任、最終討論之責,因此對母公司課予較高的減薪幅度。

也有媒體問到,本次對新光人壽的利害關係人限制,比起金管會先前處罰新光金控創辦人吳東進時,有何不同?蔡火炎說,上次的利害關係人是限制時任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這次是針對新光人壽全部公司的利害關係人,這次範圍比上次大。

蔡火炎說,做這樣的限制,目的是希望新光金控盡快辦理現金增資,「我們希望給新光金的股東一些壓力,希望來增資,一旦增資完,利害關人交易就可以解除,希望新光金股東更積極的增資新光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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