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公布6款「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檢驗結果

《圖說》新北市法制局主任消保官王治宇〈中〉今日於記者會說明抽樣選購6款市售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檢驗結果。〈法制局提供〉
《圖說》新北市法制局主任消保官王治宇〈中〉今日於記者會說明抽樣選購6款市售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檢驗結果。〈法制局提供〉

【民眾網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市消保官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抽樣選購6款市售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檢驗,其中「品質項目」6件全數合格,安全性無虞,但「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方面,則全數不符合規定,也均無商品檢驗標識,業者已將不合格 商品自主下架,消保官並函請主管機關做進一步查處。

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主任消保官王治宇今〈14〉日於記者會表示,

在安全性檢驗方面,SGS是依國家標準CNS 60335-1(103年版) + CNS 60335-2-80(104年版) 之「19.B.101 連續充電 168 小時」及「30.2.1:針對外殼塑料執行熾熱線試驗(試驗溫度:550度) 」試驗法作品質檢驗,此次抽驗的6款商品皆符合安全標準。

《圖說》新北市消保官說明購買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前,先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法制局提供〉
《圖說》新北市消保官說明購買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前,先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法制局提供〉

其次,在商品檢驗標識方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今年1月1日起將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其後製造或進口之的商品必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陳列或銷售,如業者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銷售者則經通知限 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6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本次抽查之6款商品均無商品檢驗標識,市府已移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做進一步查處。

此外,在商品標示方面,6款商品之中文標示均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包括未標示商品名稱及型號、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商品原產地、規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警語、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 電話等。

《圖說》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抽樣選購6款市售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標記及標示」全數不符合規定。〈法制局提供〉
《圖說》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抽樣選購6款市售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標記及標示」全數不符合規定。〈法制局提供〉

市府經發展局已通知本市製造商或進口商限期改正,非本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如業者屆期不改正,將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消保官建議消費者於購買USB手持移動充電式電風扇前,請先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更要特別要注意使用說明及警語,以確保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