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3校長貪污罪確定不得再任公務員 懲戒判決免議
新北市營養午餐收回扣案,時任校長吳玉美、葉振翼、柯份除依刑法判刑,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遭移送懲處,懲戒法院第一審審酌3人遭判貪污罪確定,不得再任公務員,相當於公懲法最重的免職,判決3人免議。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11家營養午餐供應商負責人或職員從民國91年起至100年,行賄新北市部分小學、中學及高中校長、總務主任及負責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的內聘、外聘評選委員,希望藉此得標或完成標案。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時任埔墘國小校長的吳玉美2年徒刑、樹林國小葉振翼3年6月徒刑、蘆洲國小柯份4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至2年不等;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吳玉美、葉振翼、柯份等3人遭移送懲處。懲戒法院第一審指出,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賦予懲戒法院於審理過程,依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的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等個案情形,而為有無受懲戒處分必要的判斷餘地。懲戒法院第一審合議庭認為,3人因貪污犯行遭判刑確定及褫奪公權,又遭解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均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懲戒訴訟的目的主要在於確認被付懲戒者是否適任公務員等,因公務員涉貪污遭判有罪判決確定,任用後應予免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其法律效果相當於現行公懲法法律效果最重的免職處分。
合議庭審酌3人違失行為,嚴重扭曲公務員的價值觀,本應責難,判處3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為適當,但參酌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認為對3人再為懲戒已無實益,而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因此判決免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