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簧刀割頸2少年「殺人未遂」送辦!《少事法》可不留前科?醫嘆:傷者醒來人生恐不同

新北市昨(25)日驚傳濺血意外!兩名就讀於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的15歲男學生發生爭執,其中一方為了替「乾妹」出氣,竟拿起彈簧刀揮舞,造成另一方脖子噴血、當場無呼吸心跳。警方偵辦後,將行兇男學生及涉嫌教唆「乾妹」依殺人未遂送辦。少年法庭今裁定男學生收容、女同學責付監護人。

國中生割頸案事發經過

據了解,一名女同學中午到別班找閨蜜,竟遭男同學A驅趕,稱「這又不是你們班」,女同學離開後,向「乾哥」男同學B哭訴。為了替乾妹出氣,男同學B氣憤地向A理論。雙方爭執激烈,B竟然拿出預藏的彈簧刀攻擊,朝A砍了5刀,使其脖子噴血,緊急送醫搶救,至今仍未脫險。

涉案少年、少女依殺人未遂罪送辦

警方偵辦後考量到男同學A生命垂危,且女同學坦承教唆犯案,涉犯情節重大、有殺人犯意,經請示少年法庭,將兩人以傷害罪改為殺人未遂罪送辦,於昨晚10時移送少年法庭。今早,少年法庭裁定男同學B收容、女同學責付監護人。

未成年少年會被判刑嗎?

外界好奇究竟犯案少年究竟有沒有責任、會不會被判刑。根據《中國時報》報導,峰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峰表示,若未成年人以刀具傷害他人,導致被害人嚴重失血,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可能會被認定存在蓄意殺人的意圖,最終需負上相對應的殺人罪刑責。儘管刑法明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依法減輕刑罰,但若最終證實涉及殺人罪,未成年犯罪者仍有可能被判處坐牢。

至於民事部分,林俊峰說,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受到識別能力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有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即便未成年人在行為時缺乏識別能力,損害賠償責任仍需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擔。因此,未成年犯罪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其父母,同樣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唯一的例外情況是,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他們的監管並無疏失,或者即便進行了監管,損害仍然不可避免發生,則不用負賠償責任。

未成年行兇不一定會有前科註記

據司法院資料,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未成年罪犯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者是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及免除結案3年後,就可以被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意思是未曾受判刑,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家人怨沒有前科註記「不公平」

有自稱傷者家人的網友在Dcard上表示,殺人的竟是同校同學,老師有透露這名男學生跟女同學已是校內頭痛份子。這名男學生之前還因圍毆同學被送少年法庭、涉嫌性犯罪,但因未成年犯案,所以未來也不會有前科註記真的超不公平,「不良學生就不該進校園」。

傷者現況

受傷的男同學A一度無生命跡象,到院後緊急裝上葉克膜搶救後恢復心跳,目前仍未脫離險境。對此,台北市聯醫中興院區內科醫師姜冠宇在臉書表示,「其實就算葉克膜有救回來、有恢復呼吸反應,前面無生命跡象越久,代表腦部缺氧越久,傷者醒來可能就是完全不一樣的人生了。」

醫生嘆:這是標準黑暗校園

而對於此起社會案件,姜冠宇也有感而發表示:「後來看乾哥本身就有少年法庭紀錄,『仍常持續攜帶刀械到校』,這哪算是什麼偶發意外,這是校園安全的層層落實每一環都有問題。同學們還發展到找危險人物當靠山,校園暴力零容忍形同不存在的觀念,這就是標準的黑暗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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