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校園割喉案與死刑 民團:大法官要求判死法官一致決違背司法審判獨立

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今年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確認部分死刑合憲,但為判死設立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圖片來源/youtube@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新北校園割喉案行兇的郭姓少年與涉嫌教唆的林姓少女今年3月被新北地院少年法庭移送檢方偵辦,新北地檢署今年5月將兩名未成年嫌犯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今(30)日宣判,郭嫌被判9年,林女被判8年,全案仍可上訴。

受害者父親今日透過視訊參與記者會,情緒激動地訴說內心的痛苦,甚至提到自從事件發生後,自己再也無法正常入睡,每天都期盼兒子能回來找他,卻總是失望。他更向大法官及人權團體呼籲,「如果你們像我們一樣是受害者家屬,才來跟我們談加害者的人權。你們永遠無法理解我們心中的痛,這樣的輪迴,你們體驗過嗎?」

日前,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今年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確認部分死刑合憲,但卻為判死設立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要求各審級合議庭的法官須達成一致決議。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強烈批評。

要求全部一致決,反而限制了法官在個案的自由判斷權

李震華表示,三權分立的目的之一,包含讓司法權能夠有效制衡立法權。因此,司法透過憲法所定的法律原則來事後約束立法權的行使,這是符合權力監督制衡的憲政秩序。然而,當這種制衡約束不再只是法律原則的應用式要求,而是具體行為方式的指示、或是替代立法的具體做法時,這就會出現違憲的問題。

李震華進一步強調,憲法法庭此次死刑得以合憲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全部法官一致決」的方式,這不僅僅已經侵犯了憲法所保障法官對於個案獨立審判適用法律時所可享有的判斷權力。「法官在適用法律於案情事實上,應該有一定的獨立判斷餘地,這是憲法賦予法官的權責。如果要求全部一致決,反而限制了法官在個案的自由判斷權,干擾他們在具體個案中獨立根據案情做出公平適當的判斷的權力。」而且,也侵犯了立法權依照憲法透過刑事法所賦予法官的獨立判斷權限!

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憲法法庭應謹慎行使職權

李震華分析道,大法官真正需要做的是,對可判死刑的標準,做出更明確的定義,例如明確例示性列舉出哪些殺人行為態樣或方法,屬於罪大惡極,或哪種犯案情節屬罪行最重大的類型,最好是能夠指出罪行最惡極重大的「可具體化的判斷標準」,讓法官有標準可以依循,譬如之前大法官對侮辱罪、還有誹謗罪的釋憲方式就是典型模式,而不是直接干涉法官的判斷過程及合議結果。

大法官不應以一種跳出憲法法律原則的方式來要求法官一致決,這樣做既違背司法審判獨立,也違反了立法者所依照憲法賦予法官的法律適用判斷權限。對於大法官不針對立法是否有就罪大惡極的犯行來規定死刑是否違憲來詮釋,反而干預司法的法官的個案法律適用權限,李震華相當不以為然。

最後,李震華強調,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基石,而司法獨立是否穩固又有賴於人民對司法的高度信任,任何對於法官判斷空間的干涉都可能削弱司法的獨立公正性與信任度。他呼籲憲法法庭應謹慎行使職權,尊重憲法所賦予法官在個案中的法律適用判斷權,確保司法體系能夠依據法理和正義原則進行審判,而不受到外部不當的限制與壓力。

尤其接下來的朝野爭鬥中產生的國會增權法案的釋憲案,嚴重涉及政治力的干擾,更須謹慎小心因應,將眼界放遠於憲法的高度,譬如權力分立有效監督制衡功能的落實及總統必須間接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建立等,關係建立國家長遠憲政秩序的大工程,切勿陷入政治爭鬥之中,莫使使司法再度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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