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校園命案 涉案少年、少女均遭羈押

新北市某國三男學生刺死同校男學生,另有一名少女涉案。新北地方法院今晚表示,涉案少女經審理後認為涉犯重罪,且曾與相關證人相互討論,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稍早,涉案少年坦承持刀殺人致死,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已遭裁准羈押禁見。

新北地方檢察署。(中央社資料照)
新北地方檢察署。(中央社資料照)

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經10次開庭調查、審理後,認為兩人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行為時都已滿14歲,在3月21日依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裁定新北校園命案涉案少年與少女移送檢方偵辦。由於無人抗告,少年法庭今天上午移送。

警方調查,去年12月25日,新北某國中女學生疑趁中午休息時間到別班找人聊天,卻遭該班的男學生要求離開。女學生隨後找她認識的男同學去理論,結果這名男同學持彈簧刀揮砍,刺死制止少女聊天的男學生。

檢方今天中午表示,新北地院於今天上午將少年、少女移送檢方,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兩人涉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因此聲請羈押禁見。

新北地院晚間表示,經少年法庭審理後,2人都遭羈押、禁見,但部分親人與輔導人可接見。相關被告都還押台北少年觀護所。

少觀所副所長張正憲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2名被告從受保護收容少年身分,轉為刑事被告身分,還因受到禁見、禁止通信,因此,羈押舍房與收容保護少年的舍房有所區隔。

張正憲說,少年轉為刑事被告者,確實不多,但目前少觀所仍有涉及槍擊案的少數刑事被告少年羈押。至於法院今天裁定校園命案的被告,有親人等可接見,其接見程序與一般接見相同。

新北地院晚間以文字說明,被告少女經訊問後,雖否認有共同殺人犯嫌,但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其共同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事發後曾與相關證人相互討論,有串證之虞,檢察官聲請羈押有理由,裁定准予羈押。

另依不得全面禁止少年與任何人會面之精神,參酌本案情節、公共利益,維護被告防禦權等,認為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但被告之父母親、祖父母、法院少年保護官、學校輔導人員、社工得以接見,但禁止通信;其餘之人均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少年部分,新北地院稍早表示,於下午3時30分開庭訊問後,坦承其持刀砍刺被害人致死之事實,並與卷內證據相符,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衡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少年與同案被告關係友好密切,有協助串證之虞。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羈押原因,法庭認為少年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准予羈押。因考量被告年僅15歲,為穩定其精神及情緒、受輔導之必要,准予被告的祖母、父親、法院少年保護官、學校輔導人員、社工接見(不准通信),其餘之人都禁止接見通信。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流程,後續如果檢察官起訴,由少年法庭審理。此外,中華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且未滿18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當少年入獄且可證明已真心悔改時,可以在有期徒刑超過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