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討無「100元」狠推母墜樓亡 最高法院判無期定讞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22年3月間新北市板橋發生一起患有思覺失調症男子,索討新台幣100元未果,竟將母親周姓婦人從住處4樓陽台推落,周婦墜地後仍有意識,經送醫急救不治。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等法院今(2024)年1月底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今(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22年3月22日晚間8時20分,黃男在板橋金門街住處向母親索討100元未果,2人產生口角,黃男竟用力抓住周婦衣袖,壓住她背部,將她從4樓陽台推落馬路,周婦墜樓後尚有意識,但經緊急送醫急救,仍因胸腹腔內大量出血、血胸及多處骨折而死亡。

高等法院今年1月30日作出判決指出,黃男為周婦之子,成長過程中受父母一同照顧,但黃男成年後有飲酒問題,未有穩定工作,常因酗酒或經濟問題與父母發生衝突,父母多採取保護及包容態度,黃父過世後,黃男與周婦相依為命,兩人關係仍然緊密。黃男經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及「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並有搶奪、竊盜等前科入獄服刑,出獄後未再犯過相同類型犯罪。於本案發生之前,法院曾核發通常保護令,裁定黃男不得對周婦實施侵害行為。

高院審理時,黃男矢口否認有殺人故意,辯稱是與母親拉扯中不小心將她推落,但法官認為,黃男在一開始的現場模擬、警詢、偵查及一審法院羈押訊問時,多次自白,主動說明案情,並經員警、檢察官、法院多次確認細節並詳為勘驗。另外,法院認為黃男在案發當時,仍有行為辨識能力,未有辨識能力不足或顯著降低情形。

此外,現場陽台高度高於被害人身體一半有餘,若不是施以相當力道,應不會墜樓而亡。而衝突當下,黃男刻意將母親轉身面對馬路後,再將她推落,可見黃確有殺人及違反保護令故意。

對於黃男「不小心推落」的說法,高院反駁指出,考量警員到場後,黃男未對母親傷勢關切,反而極力辯稱母親是想自殺等反應,另審酌台大醫院、萬芳醫院的精神及量刑鑑定報告,黃男所謂不小心推落母親及行為時無辨識能力等,應不足採信。

高院指出,黃男經台大醫院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並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性格上無法排除其具有一般人格障礙症的可能性;而萬芳醫院的量刑鑑定報告認為,黃男未來有復歸社會的可能行,應符合「有限道德上可責性」,若科處死刑過重,並非適當,應此無從判死。

量刑方面,合議庭列出眾多考量因素,首先審酌黃男僅因索討100元未果,就對長期負擔家中經濟來源,供其吃、住,未曾苛責他的母親,以剝奪生命方式排解心中怒氣,其犯罪動機、目的,具有相當高程度的可責性。

高院合議庭補充,被害人自4樓墜樓後還有意識,勢必相當恐懼且痛苦,黃男手段具有相當程度殘忍性,造成損害也極為鉅大嚴重;黃男曾因搶奪、竊盜罪等被判入獄服刑,雖有國中畢業,但鑑定顯示其屬於邊緣智能不足、多項認知功能表現未達應有學歷水準且低於同儕水準,患有思覺失調症,存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疾病,專注度及持續性注意力差,影響過往生活及工作表現。對於本案犯行,黃男供詞反覆,未認真思考及反性自己的錯誤,難認犯罪態度良好。

至於家屬意見方面,合議庭表示,經台大醫院電話訪談黃男的哥哥,他對於弟弟的行為感到無法理解及生氣,黃男也未表示將如何彌補過錯,綜合上述一切因素,法官認定即使量處「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仍嫌過輕而不適當,故應判處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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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新北男討「100元」未果狠推母墜樓亡 最高法院判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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