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經發局提醒公司六月底前應召開股東常會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後六個月內召開。(圖:聯寶電子提供)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後六個月內召開。(圖:聯寶電子提供)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後六個月內召開。(圖:聯寶電子提供)

六月股東會旺季,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召開股東會,檢討過去營運成果、決議未來重大事項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若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召開股東會,可能遭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經發局統計一○九年至一一一年,公司未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共計三十二件,提醒公司負責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經發局長何怡明今(二)日表示,新北市股份有限公司家數至今已超過三萬家,一○九年至一一一年家數年平均以百分之三成長,實收資本額年平均增加百分之五,迄今已突破2兆1,300億元。「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針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或解任董事,並對公司經營管理有廣泛決定權,股東針對提案表決將影響公司未來一年的方向,是落實公司治理與長久經營的重要關鍵。

依《公司法》第一七○條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若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應於隔年六月三十日前召開股東常會。若有遭遇天災或非可歸責於公司事由,可報經新北市府核准後延期召開股東會;若欲採用視訊召開股東會,則應明訂於章程中,以免會議無效。開會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分別應於二十日及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將議決事項作成議事錄,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