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運動中心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 男子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新北市王姓男子不滿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向新北市體育處申請應開放,但遭到拒絕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日前認定王男無請求權依據,判他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王姓男子為新北市三重區市民,於108年10月帶著面罩式泳鏡赴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該中心人員告知不得在泳池內使用面罩式鏡;他因此於10月18日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予在新北市政府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以函回覆稱:「經查目前面罩式泳鏡是專為浮潛運動所設計輔助工具,非游泳運動必要配備,基於民眾安全,故無開放使用」等等。王男不服,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以函非屬行政處分為由,作成訴願不受理的決定。

王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面罩式泳鏡可防避眼、鼻、口接觸消毒藥劑,禁止使用已對他的自由產生限制,影響健康安全,請求體育處開放轄下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法院審理後認定,使用面罩式泳鏡與否,或許有王男所主張的功能性,但非人民生存基礎最低保障所必要,無法以此推導出體育處要制定規範並開放使用,王男並無請求權依據,體育處因安全考量禁用,並無不妥,因此判王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