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里長被控利用旅遊補助每人600元賄選 二審判決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爪峰里里長被控以600元旅遊補助賄選,二審判仍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瑞芳爪峰里里長被控以600元旅遊補助賄選,二審判仍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里長簡明慧被控於2022年九合一大選期間,為求連任,與爪峰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張信義共謀,挪用中元普渡活動款結餘,作為里民旅遊活動補助,每人600元,邀約有投票權的里民參加2天1夜「悠遊國旅嘉義」活動,涉嫌賄選。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簡、張2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仍可上訴。

根據起訴,簡明慧被控為順利連任里長,與張信義擅自將社區中元普渡活動款的結餘款,挪為里民活動補助,並邀約里民,參加同年9月29日、30日的「悠遊國旅嘉義二天一夜之旅」,補助參加者每人600元。

過程中,簡、張2人逐一登上各輛遊覽車發表談話、闡述政績,請求里民於選舉時支持其當選連任。檢方認為2人以招待旅遊之不正利益實施賄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一定之行使罪。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簡、張2人無罪,檢方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依證人證述可知,活動經費來源,為由社區發展協會中元普渡結餘款及募款經費支出,與簡明慧無關。

另參考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國內團旅的合法旅行業,補助期間第一階段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張男於同年8月間便決定辦旅遊活動,請簡明慧協助找旅行社,並規劃活動參與人數、行程等,配合國旅補助期限,訂於同年9月29日、30日為活動時間,尚屬合理,難認與同年11月26日舉辦的里長選舉有關,更無從推論簡、張2人以此活動賄選。

且共151名參加者中,在籍里民有78人,未設籍於該里的有37人,再經卷證顯示,有投票權的參加者,亦未因獲得600元補助及聽完2人的請託言論而影響投票意向。又簡、張2人在遊覽車上的發言,均以簡明慧過往政績作為請託選民繼續支持的理由,並無任何藉由旅遊補助與里民交換選票的言論,屬正常社交活動,應受憲法保障的正當言行,客觀上尚難使人產生旅遊補助與選票對價的合理聯結。

而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均不足證明簡、張2人具有對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的主觀犯意或客觀犯行,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自應均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新事證,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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