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煙火哥」擾鄰19次還笑檢警「拿他沒辦法」 三審定讞結果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店煙火哥」擾鄰19次,還狂妄笑檢警拿他沒辦法,最終還是得入獄。(圖/資料畫面)
「新店煙火哥」擾鄰19次,還狂妄笑檢警拿他沒辦法,最終還是得入獄。(圖/資料畫面)

被稱為「新店煙火哥」的男子邱銘祥,因不滿一藍姓女子和他的女友發生車禍糾紛,自2021年11月起,長時間以施放煙火、簡訊騷擾等行為造成藍女及住處社區大樓住戶困擾。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邱男擾鄰19次,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起訴邱男,台北地方法院一審重判邱男7月有期徒刑。其中4罪,二審高等法院改輕判1年或1年4月有期徒刑,其餘上訴駁回。案經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檢方將向法院聲請應訂執行期。

全案源於2019年間,邱男和女友因在宜蘭與住在新店一社區大樓的藍姓女子發生車禍,不滿藍女索賠價格過高,邱男開始以簡訊恐嚇藍女,又在網路上辱罵,半夜跑到藍女居住個社區放煙火,讓整座社區居民不堪其擾。

法官痛批,邱男不僅長期造成藍姓女子和住戶陷於不安,且破壞社會秩序,還嘲諷檢警、司法機關根本拿他沒轍,無視他人權益、藐視法律。縱使坦承部分犯行,仍不宜輕縱。

因此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4罪,均累犯,各處5年10月、5年6月、5年4月、5年4月有期徒刑,均併科罰金3萬元。又犯故意以火藥炸毀他人所有之盆栽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罰金10萬元,得易服勞務。

另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共14罪,皆累犯,處11個有期徒刑5月、3個有期徒刑6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邱男部分施放煙火之犯行,並未添加火藥,增加原本煙火的破壞力,不構成「爆裂物」之定義,因此原審判處5年以上刑度部分,改判1年或1年4月有期徒刑,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因二審未合併執行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期,算算邱男最後應服刑的總刑度,不包括妨害公眾往來及恐嚇維安罪部分,刑期應會落在5年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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