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 一審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

台北地院原預計於24日宣判「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結果,但因颱風延至今(26)日上午11時宣判。

台北地院認定高虹安浮報酬金、加班費有罪,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高虹安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縣市長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並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由主管機關停職,若改判無罪且任期未滿,可先行復職;第82條則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

意即高虹安的市長職務將被主管機關停職,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而根據《刑法》第36條,遭褫奪公權者會被剝奪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高虹安被指控在2020年至2022年任職立委期間,虛報、浮報名下助理薪水與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並要求助理將浮報的差額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柄縉指出,「不管是酬金還是加班費,都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的金融帳戶,不能算是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

據北檢調查,高虹安藉此手法詐達46萬30元,這些款項被高虹安用來支付原應由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虹安個人餐費。

因此檢方於去(2023)年8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高虹安與4名助理,建請法院對高虹安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台北地院認定高虹安2罪名皆有罪,但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重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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