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銀樓強盜殺人案 郭中雄34年後再審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男子郭中雄被控與蘇炳坤犯下民國75年新竹銀樓強盜殺人未遂案,蘇炳坤再審獲判無罪確定後,高檢署聲請再審郭中雄獲准。高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判決郭中雄無罪。

高院指出,檢察官考量郭中雄罪證不足,原本打算撤回郭中雄被訴強盜而故意殺人未遂一審無罪判決的上訴,但因郭男與辯護人主張將影響請求國家補償的權利,檢察官因此改作無罪論告。

全案起於75年3月23日,兩名蒙面歹徒闖入新竹金瑞珍銀樓,搶走金飾32.79兩,並持刀砍傷店家。

新竹地檢署75年7月起訴郭中雄、蘇炳坤,一審就強盜殺人未遂部分判決無罪,二審改判蘇炳坤15年徒刑,郭連同其他竊盜案判刑16年,最高法院76年駁回上訴定讞。蘇未入監尋求平反,郭已執行完畢。

蘇炳坤89年獲總統特赦,106年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107年獲判無罪確定。高檢署認為,全案有扣案贓物非被害人所有等新事實、新證據,且經蘇炳坤無罪判決認定,去年聲請再審郭中雄獲准。

郭中雄則主張,當年因另案被捕,新竹警方為清點他還搶哪些銀樓,對他刑求,不得已才自白,並咬出與蘇炳坤犯下新竹銀樓搶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承審合議庭認為,郭中雄於警偵訊時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不符,不得採為本案證據。

新聞資料指出,郭中雄在檢察官偵訊時曾突然供稱:「我希望被判極刑,馬上處決。我不想活了」,在解除禁見後,郭母探視後即提出聲請書,表示郭中雄遭警刑求逼供,請求法院調查並驗傷,可認定郭中雄警詢時的自白,不具任意性。

合議庭認為,郭中雄在檢察官初次偵訊時,因員警也在偵查庭內,擔心被借提後繼續遭刑求而未翻供,直到75年7月5日偵查庭及其後審理,因員警已不在場,才供稱遭刑求而自白。

此外,郭中雄對於作案人數、主謀、駕駛、爬入銀樓者等情節,前後供述不一,也與被害人證詞不符,且郭男亦不符被害人指認的歹徒外觀身高特徵,郭男自白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自不得採為證據。

新聞資料還指出,被害人向警方領回金手鐲、金項鍊等贓物,卻說領回的金飾並非金瑞珍銀樓所有,已因冒領贓物而判刑確定,因此檢察官所提出的證詞、金瑞珍銀樓損失清單、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本案犯行,判決無罪。

高院表示,檢察官仍可提起上訴。但因檢方於再審案中採無罪論告,法界人士研判上訴機率不高。(編輯:方沛清)10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