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海洋能的迷霧:海域空間衝突、申設程序不明、連實驗計畫都受阻

我國制定2050淨零排放路徑,除了力推風電、光電,國發會也將海洋能列入前瞻能源。經濟部目標2030年要完成MW等級的的海洋能發電示範機組,2035年達成最多10MW商業運轉發電。但產學界指出,海洋能申設程序繁瑣,與其他海域使用需求衝突,研發可能受阻。海洋能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莊閔傑上月在「第二屆海洋能產業發展論壇」上呼籲,目前台灣對海洋能的利用非常少,沒有成功商轉案例,政府應加強重視。

連實驗計畫都受阻 學者:問題出在海域衝突與程序不明

新興能源的第一步是研發,我國海洋能研究行之有年,國家海洋研究院、中央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都有相關計畫,海洋大學、台灣大學或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的機械、河海工程或船舶相關學系也有相關機組件的研發或測試計畫。既然研究量能如此活躍,為何海洋能發電成果仍然沒有出現在大眾眼前?

國家海洋研究院副院長翁健二舉例,國海院曾提出一個海洋能發電實驗案,先是取得海委會海域使用申請、地方政府同意,除了海中發電機組本身的申請,海纜輸電回陸上的範圍也要審核,向漁業署確認漁場、經濟部地礦中心確認海底礦產、文化部確認水下文資保護、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林業署海岸防風林確認,內政部地政司確認地籍,還一度被要求赴環境部做環評審查。

連珠炮一樣的講完,實際跑完流程卻已過去了大半年。翁健二感嘆,只是小小的實驗案,各部會的大大小小審查如「過五關斬六將」。

一路上跌跌撞撞,法規與行政程序都還需要協調。海委會海洋資源處長王茂城認為,過去很多陳抗事件就是因為資訊不夠透明,例如離岸風電沒有事先把海域做好規劃,導致漁民大反彈。針對海洋能的海域空間競合問題,應透過《海域管理法》處理,先統整各機關的用海需求,再由政府協商選定出示範區位開放業者申請,而不是讓用海業者一一找主管機關確認「不反對」才能用。

海委會也曾經協助申請一個2MW以下波浪能實驗案,卻碰上「海域沒有地號」問題,而無法申請土地使用同意書,導致延宕。據他轉述,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認為政府推動前瞻能源不該是這樣的態度。

「現在申請流程真的很慘」,王茂城直言,政府應該提供單一窗口供業者申請,因為涉海法規很多,海委會願意出面建立會商審查機制,整合跨部會審查需求。也希望經濟部一起合作啟動溝通,或是透過再生能源條例修法處理海洋能瓶頸。

「0案例」滾不動 能源署:缺數據、缺經驗

台大風險中心計畫專員許書容指出,海洋能發電為新興產業,涉及的權責機關與法規眾多,缺乏明確的海洋能的申設及許可程序。加上海域使用衝突問題,如漁業、海洋觀光遊憩、航運及港埠、海上再生能源,或是其他科學研究及海事工程等需求,有賴「海域管理法」及「海洋保育法」加速立法解決。

經濟部能源署前瞻能源組副組長鄭如閔舉例說明,若是申請岸基式波浪發電,流程可以想像成陸域風電,離岸的海洋能發電就跟離岸風電一樣。如果要拿電業執照,流程和任何發電形式也都一樣。但因為目前還沒有案子出來,申設流程雙方都還不熟悉,可以再討論如何簡化。

台灣海洋大學河海工程學系教授翁文凱建議,政府支持產學界合作,應先提高躉購費率,吸引業者投入研發。海洋能產業發展協會也呼籲,海洋能前期建置成本很高,躉購費率卻連續三年維持每度7.3元,對業者沒有幫助。

鄭如閔回應,理論上各種形式海洋能發電都應該提供不同費率,但現在沒有海洋能申請設置案例,所以先給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費率,未來再滾動調整。能源署正在進行海洋能熱點盤查,也發現「這裡(台灣)是金山」,但是要挖金山的工具必須要有商業規模,所以經濟部在設定政策目標時相對務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