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新任委員資格違反NCC獨立精神? 立委應細究立法原則

施威全專欄/新任委員資格違反NCC獨立精神?  立委應細究立法原則【圖 / 菱傳媒】
施威全專欄/新任委員資格違反NCC獨立精神? 立委應細究立法原則【圖 / 菱傳媒】

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行政院提名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任委員中,現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的王正嘉也是財政部股權的法人代表,擔任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兼職身份是否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5月16日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並沒討論,依照民進黨黨團安排,NCC新任委員人事同意權案將要在院會投票表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 7 條針對委員身份有限制: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

意思是,謹守行政中立的文官可以當NCC委員,但政治人物不行。所謂政治人物包括因選舉而當選者,以及因為政治任命而為公部門服務者。

《NCC組織法》第 7 條意旨與《NCC組織法》第1條「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相關聯,力求確保NCC的獨立機關地位,不受政治干擾,落實《NCC組織法》第 8 條規定「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

這些條文,立意良善,意思是行政院長蘇貞昌不能把NCC主委叫到行政院訓話,台數科新聞台的執照不能因為院長的指示而翻案,鏡電視執照不能「府院有共識後,找沒有任何官職的『民間人士』,去幫忙跟NCC『溝通』」。

政治職位者不該出任NCC委員

NCC的操守有玷,但審議NCC委員時立法院不該因此棄守,眾委員視而不見操守牌坊上的字句,不細細考究。NCC委員的任用精神還是得掛在嘴邊:「文官可以,政治人物不可。」

王正嘉是財政部股權的法人代表,這是政治任命的工作,算不算NCC組織法第7條規定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

王正嘉教授並沒有隱匿他的兼職身份,他向任教學校申報的資料,或是提給行政院的經歷,都陳述了兼職事實,因此行政院提報給立院的資料裡也公開了他第一金控董事職務。如同學界普遍對他專業的高度肯定,王教授作為相當磊落。而且為了避嫌,他在行政院提名他之後,已辭掉董事,於5月1日生效。(如下圖)

王正嘉已辭第一金董事。翻攝畫面
王正嘉已辭第一金董事。翻攝畫面

 

他能不能擔任NCC委員,關鍵不在他個人,在制度。第一,作為政府機關的法人代表擔任第一金控的董事,算不算「有給職職務」,如果是,擔任NCC委員就有疑義。第二,如果第一項成立,那此一「有給職職務」算是第7條裡寫的「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嗎?如果算上「不在此限」,那王教授還是可以擔任NCC委員。

第一金控董事,是常設性職位,是否為有給職?或是只領開會車馬費?王教授擔任董事時間短,第一金控財報裡未有其資料,但依據過去財報等公開資料,支付董事的經費列為酬金與酬勞(如以下2圖)。

第一金控董事酬金。翻攝畫面
第一金控董事酬金。翻攝畫面
第一金控董事酬金級距表。翻攝畫面
第一金控董事酬金級距表。翻攝畫面

第一金控董事是有給職務

亦即,就算是只有出席會議才領取的車馬費,都是酬金,不是高鐵、公車費用實報實銷的交通費用。根據第一金控財報所列,董事當然是有給職務,只是根據過去財報記錄推論,王正嘉董事的酬勞不高,列在每年少於一百萬的範疇內,依照財政部實務慣例,這類董事每月所獲極少,有的兩萬元,有的少於兩萬,對於奉獻專業的學界菁英如王教授等,等同於作義工,財政部應該在立院表決NCC委員人事案前公開實質金額。但不管多少,董事有酬勞,就是有給職。

因為政治任命而擔任第一金控的有給職,除非離職已經3年,否則依照《NCC組織法》第7條規定的上半段,不能擔任NCC委員。但就此案而言,還有第二關鍵點,《NCC組織法》第7條規定的下半段寫著「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如果王教授的第一金控董事職務屬於「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他仍有資格任NCC委員。

「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這個例外條款,適用於透過《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公務員。一般約聘人員,是各機關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與政治無關,通常是公家機關第一線最操勞的工作主力,又沒有一般考試進用常任文官的保障與福利。但約聘制度也有例外,有民意代表便是以約聘名義聘任到行政部門服務,依法受文官中立的法律規定約束,但政治本質濃厚,與該任職者有關。例如行政院首長的幕僚便有約聘任用者,行政院的中部、東部、雲嘉南、南部辦公室執行長、副執行長,許多曾任民意代表,或正參與公職角逐,這些約聘公務人員,依法如同一般文官,可以擔任NCC委員,但以日前因群聚案而辭職的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執行長陳政聞為例,他是一邊一國連線派系成員,2010年至2018年任高雄市議員,2018年大選以最高票落選,他是政治人,也擔任行式上應行政中立的約聘公務員,這樣的人依法可以被提名為NCC委員,但適合嗎?

就《NCC組織法》而言,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執行長還算是依法進用的公務人員,第一金控董事並不在這範疇裡。純就進用規定是否來自法律而言,NCC任用王教授比任用陳政聞還不適當。

立院不該急著護航表決

若說王教授是可以出任NCC委員的「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或許有個途徑,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意思是第一金控董事這位置,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裡面,被當成跟一般文官一樣,沒有政治性。但仍有兩個問題,一、這法不是進用法律;二、法律上看起來沒有政治性,等於實質上就是政治中立嗎?陳政聞的例子是個例證,若行政院主張王教授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裡的文官,就是把頭埋進沙子,故意假裝陳政聞的例子不存在。

當然,陳政聞與王教授不能相提並論,政治味有差別,但應該探究。

NCC理應是獨立機關,現被各方派系力量踐踏,任用新委員或許是個沕浴從良、逐漸改頭換面的機會,新任委員王教授的專業與磊落在此案沒問題,但新任委員的適法性必須秉持獨立機關的立法精神嚴格檢視,或許銓敘部、經濟部各有相關行政命令可以解套,但立法院有職責堅持〈NCC組織法〉精神把關,甚至藉機修法,放行與否都要有周延法律依據。舊委員任期還有兩個月,立院不該急著就護航表決。

施威全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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