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保全一刀刺死女同事 判17年半定讞
日月光公司K23廠周姓保全與陳姓女同事值班時起口角,持水果刀將她一刀刺死。周男辯稱遭職場霸凌,一二審均不採信,考量周男行凶後自首判刑17年半,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由中鋼保全公司派駐在日月光K23廠中控室的周姓保全員,和陳女是同事關係。民國108年9月14日晚間,周男和陳女在中控室值班時起口角;翌日凌晨近4時,周男違規外出購買水果刀,預謀殺人。
周男返回中控室後,將水果刀藏放在櫃子,伺機而動。凌晨近5時,周男見陳女在中控室旁房間坐著休息,隨即取刀朝陳女左胸刺入,陳女負傷逃至中控室不支倒地,周男則報警自首「我殺了同事」。
陳女經送醫急救宣告不治,橋頭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周男。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周男辯稱是遭陳女處處針對、職場霸凌才犯案,並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只是想教訓陳女。
一審檢視兩人LINE對話紀錄,發現周男不但將帳號改為Jay Chou、照片改為歌手周杰倫,還不斷向陳女打聽另名女同事感情狀況;一審認為,若周男遭陳女霸凌,應避免在工作外仍有交集,周男卻一再向陳女打探另名女同事私事,辯詞不足採信。
一審審酌,周男僅因口角爭執而犯案,惡性重大,且未與陳女家屬和解,但周男犯後自首得減輕其刑,依殺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7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周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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