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18歲即成年 稅務、持股等四大申報行為小心踩雷

示意圖(劉家瑜攝影)
示意圖(劉家瑜攝影)

【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鑑於民法第12條修正條文,自明(2023)年1月1日起,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對於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義務人欲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綜合所得稅列報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之計算,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關規定變動之影響,另在證交法「未成年子女」持股及異動申報,各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注意配合相關調整作業皆受影響。

因個人是否成年係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之標準,因此,與民法規範有關之私法關係都會受到影響,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法規,將各條文中原定之「20歲」改為「成年」,統一各法規中對於成年之規定。

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二、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113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三、遺產稅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僅遺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00萬元)。

四、「未成年子女」持股及異動申報:

按照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大股東本人(即公司內部人),包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應於每月5日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變動情形,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中,有關內部人之子女滿18歲者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之同日起為成年,請依規定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成年相關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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