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大火10死117傷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園管局、屏東縣府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公司去年發生大火氣爆案,造成4名消防員在內等10人死亡、117人輕重傷,監察院調查發現,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未落實轄區工廠管理、輔導、監督及勞動檢查之責,而屏東縣政府未曾列管該園區內工廠危險物品,且災後推諉卸責等情提案糾正,要求行政院督同所屬加強危險化學物質管理之責。
監委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調查指出,明揚公司未依工輔法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園管局也未督促依法辦理,未能善盡工廠輔導、管理及監督之責,且園管局早於2019年進行勞檢時就發現明揚未依規標示,但該局卻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僅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
針對屏東縣府,監委指出,名揚2021年申報C40-P 860公斤已超過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100公斤,但該府城鄉發展處除未依工輔法對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危險物品加以列管外,對轄內工廠危險物品竟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顯有怠失。
監委指出,屏東縣府消防局本應藉由各機關通報、化學雲平臺查詢及消防安全檢查等行政手段,要求事業單位遵行法令規範,卻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也有待檢討,屏東縣府所屬局有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等缺失,導致未能發現明揚公司超量貯存公共危險物品C40-P達30倍,洵有怠失。
監委令點出三項問題,第一、屏東縣消防局未透過跨部會化學物質資料彙整系統,查詢明揚廠內是否有危害性化學物,且廠方後續也提供C40-P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但消防局警覺性不足,難以即時察覺本案化學物質爆炸風險,災害應變人員危害辨識、搶救化學災害等程序,均待檢討改進。
第二、屏東縣政府未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事發後才將屏東科技產業園區防災計畫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確有未當;第三、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及勞動部無視危險化學物質,對公共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之危害,僅以「場所」管制,冀望業者主動申報,顯然緣木求魚,因此行政院應督促所屬對化學物管理、工廠災害應變機制、化學品資訊整合揭露等進行強化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