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工廠危險物逾量等3大違規 遭重罰240萬追究刑責

(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25日電)明揚工廠爆炸意外釀重大死傷,屏縣府掌握事證,認定廠方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未完整提供化學品種類等,也未指派專人協助現場救災,合計重罰240萬元,並追究刑責。

屏東縣政府今天召開明揚公司違失處置記者會,縣長周春米、消防局副局長李彬正、環保局長顏幸苑、衛生局長張秀君、社會處長劉美淑等出席;周春米會中表示,經過調查明確掌握事證,認定明揚公司3項違法事實且事態嚴重,依消防法舉發,從重開罰,合計新台幣240萬元。

周春米指出,第1項,明揚屬於一般工廠,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只能存放1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調查後判定廠內儲存3000公斤;且有機過氧化物在消防法列為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應為獨立專用的建築物,但實際上,廠房1樓就是倉庫、2樓就是作業空間,明顯違規,依法開罰30萬元。

第2項,火警發生後,消防人員抵達現場,第一時間回傳的安全資料表僅有機過氧化物D型,經後續調查,明揚公司才又陸續提出廠區內還有2種有機過氧化物F型,已經違反消防法規,管理人未提供廠區完整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開罰60萬元。

第3項,依消防法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但明揚公司並未指派,因此重罰150萬元。

周春米強調,明揚公司儲放的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規定,將追究管理權人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罪等刑責。

另外,屏東地方檢察署也協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協助家屬,對廠商財產聲請保全扣押,以防脫產。(編輯:陳仁華)1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