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廠房申請工業倉儲類 屏縣府:過量存放危險物品未申報

明揚公司一廠及二廠並非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   圖:翻攝自周春米臉書(資料照)
明揚公司一廠及二廠並非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 圖:翻攝自周春米臉書(資料照)

[Newtalk新聞] 針對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檢問題,屏東縣政府今(27)日說明,明揚公司一廠及二廠是以建築物使用類組C-1工業、倉儲類申請,並非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兩者適用的法令不同,消防安檢項目等級及規範也不同,因此以一般廠房做例行性消防安檢,未列入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縣府表示與經濟部成立善後平台,針對明揚公司的建照將要求符合建照,並落實危險物品申報。

縣府指出,明揚公司廠房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申請核發的使用執照為C-1類,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C類為工業、倉儲類,組別為「C-1」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丁類危險工作場所,屬一般廠房消防安檢。

然從爆炸事故來看,明揚公司廠房內儲放及處理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其存放空間應屬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為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適用法令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由消防單位以公共危險物品列管。

縣府表示,如果當初明揚公司廠房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其廠房設備應採獨立專用建築,連同牆壁厚度(防火時效)、位置、空地距離在內都有明確規範、材質、出入口(出入口防火門窗)都有明確的規定,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公共危險物品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由所在地的消防機關於建築主管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取得消防機關審查合格函),完工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應取得消防機關檢查合格後(需同時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及「公共危險物品位置、構造、設備」查驗合格函),始得發給使用執照,比C1類更為嚴謹,稽查項目和密度也更加高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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