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不得發布選舉民調 違者恐挨罰

中選會今天說,14日零時起到24日投票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投票日當天也不能有任何競、助選活動,以Line或臉書拉票,構成競、助選行為,可能遭罰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

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上午在中選會記者會表示,過去在投票日當天競、助選的裁罰案例都公告在中選會網站上,包括用簡訊、Line、電子郵件或臉書更新民調等資訊都可能構成違法。

賴錦珖指出,許多被檢舉案例都不是候選人或政黨,而是一般民眾,依法可罰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他說,民眾可能稍不注意就會觸法,中選會也向內政部建議修法意見,一般民眾的自發性行為,可適度調降罰則,不過,未修法前仍維持原有罰度。

賴錦珖表示,全國性選舉的違法由中選會裁罰,像這次是地方選舉,若有違法則由地方選委會裁罰。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天說,社群媒體已經是很重要的競選活動與公投宣傳活動平台,對選舉過程有很大影響,但台灣法令跟其他國家一樣,還落後於社群媒體發展。中選會過去兩次跟社群媒體交流,行政院現在要進一步跟社群媒體溝通,做更大層次的交流、整合,以維持選舉與公投的公平、公正、公開。

陳英鈐也提醒,競選活動期間,選罷法對於政府機關、選舉人、候選人及媒體都有相關規範,提醒大家務必遵守,避免觸法。

他說,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活動;媒體方面,廣播電視事業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導;對於提供時段供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也應秉持此原則;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的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時,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的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陳英鈐指出,候選人或政黨印發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宣傳品的張貼,限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事處及宣傳車輛。政黨及任何人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政黨使用的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