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誤解】騎車自摔未報案開罰3,000元新規定?非新規!申請保險理賠須報案
網傳「騎車自摔一定要報警」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最新規定騎車自摔一定要報警,不然會被開罰 3,000 元。經查證,騎車自摔並未規定一定要報警,但若是要申請駕駛人傷害險之類的保險理賠,就必須報案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三聯單)」,讓保險公司確認駕駛人是自摔事故,而非其他故意行為所導致;如果摔車當下沒有立即報案,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開單舉發,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這並不是新規定,網傳訊息敘述可能造成民眾誤解。至於民眾認為警方開單不合理,事後可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在監理機關平台申訴,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摔未報警罰 3,000 元的訊息?
原始謠傳版本:
(siren)重要‼️重要‼️
新規定(!)
騎車自摔一定要報警!
否則會被罰3000元,
請仔細看影片哦!
主要在社群平台流傳搭配新聞影片: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的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檢視網傳訊息所附連結,可以找到民視新聞於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官方 YouTube 頻道發布的影片《自摔「沒報警」挨罰3千元 慘!沒三聯單不能申請保險》,內容提到新北市一名男子騎車自摔,事後因保險理賠需要報案三聯單,因此向警方申請,結果被警方先開出一張 3,000 元罰單後才受理申請。
根據當事人敘述,他在摔車後身上有擦挫傷,沒有造成其他人財損、傷亡或塞車,他離開現場後先回家跟公司請假,公司告知申請職災要有報案三聯,他於是前往診所擦藥,接著再到派出所報案。結果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開立罰單。
警方當時已明確告知,要申請車禍三聯單就必須開罰單,當事人仍堅持申請,警方後續依法開單告發,並查證事故發生確切時間、地點後,製作完相關筆錄,再開立相關證明書讓當事人帶回申請理賠。
這起事件在社群平台引發討論後,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陳建裕副所長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有關民眾自摔交通事故,雖肇事人無致人受傷或死亡,但因當事人當場無法自行和解者,仍應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置,違者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論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是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至 3 個月。」上述可知,這條規定已經行之有年,並非「新規定」,網傳敘述有誤。
自摔如何理賠?
根據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臺灣產物保險、國泰產險、明台產物保險等業者的說明,機車險主要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及駕駛人傷害險,其中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都是以賠償對方為主,自摔或自撞等造成受傷,屬於駕駛人傷害險。
而投保駕駛人傷害險,自摔欲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要求「當事人登記聯單」,也就是報警請警方來車禍現場的紀錄,目的是證明駕駛人發生自摔事故而非故意行為所導致,如果是其他車輛造成車禍,則屬於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範疇。
上述可知,要申請「理賠」的前提是必須「報案」,取得登記聯單,如果沒有要申請理賠,自摔則無強制規定要報案;而車禍當下自行離開現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警方可以依法開單。
相關案例
不過檢視過去的報導與裁判書內容,可以找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84 號判決》,內容是一名騎士行經臺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與五權五街口自摔,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開單舉發,後續被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 1,000 元罰鍰。
原告主張自摔並未與他人發生事故,既未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他騎的車雖然是別人的,但這是私法自治範圍,警察不應介入;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原告不是機車所有人,所以他對於機車的車損並無處分權,因造成別人車損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且原告擅自離開現場,仍應受罰。
法官認為,用路人僅發生「自摔」的行為,而未通知員警到場處置,以此作為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的要件,顯然已違背於該條維護公益的立法目的。最後裁定「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將『自摔』錯誤涵攝入『肇事』之要件,適用法律應屬有誤,原告訴請撤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141 號判決》則是一名馮姓騎士自摔,先就醫後到警局報案,同樣被警方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開單,並由監理機關裁決處 1,000 元罰鍰。
法官認為,所謂「交通事故」即指在道路上行駛之車輛,因肇事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致人」是指「致他人」,肇事應不包括汽、機車駕駛人自己受傷在內等語,最終判決撤銷肇逃處分。
上述可知,過去也曾有民眾發生自摔事故,因為當下沒有報案而被警方認定為肇逃,不過事後透過法院政訴訟撤銷罰單,因此,如果有民眾碰到類似情況,正確的救濟方式應為 30 日內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監理機關平台申訴等);若不服裁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結論
總結來說,騎車自摔不是一定要報警,但如果你要申請保險理賠就必須報警,取得登記聯單。如果摔車當下未報警,而是事後才到警局報案,警方確實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這不是新規定,但民眾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訴,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YouTube - 自摔「沒報警」挨罰3千元 慘!沒三聯單不能申請保險-民視新聞
ETtoday 新聞雲 - 新北男摔車受傷「趕上班沒報警」 請不到理賠...再吞3000元罰單
YouTube - 男自摔未報案 無法申請保險.再吞3千罰單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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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84 號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141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