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出勤血汗錢可不能少!「這一天」出勤雙倍薪+補休 遇雇主刁難諮詢管道有3條

根據勞基法,在農曆春節出勤,都有相關額外工資給付、換補修規定,其中又以例假、休息日以及國定假日3種假別而有所不同。(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113年春節將近,但就在大家喜聚一堂時,許多工作者則需要堅守崗位,在春假期間出勤上班。而根據勞基法,在農曆春節出勤,都有相關額外工資給付、換補修規定,其中又以例假、休息日以及國定假日3種假別而有所不同,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務必了解春節出勤薪酬相關資訊。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企業如果屬於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7天連假,可將2月17日的原定休息日與2月8日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2月10日(星期六)大年初一與2月11日(星期日)大年初二,因為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不同假別、不同計算方式, 2月11號初二出勤「雙倍薪+補休」

春假從113年2月8號至2月14號,共7天,其中包含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3種情況。 

第一種假別-「國定假日」,勞動部表示,若企業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也就是除夕、大年初三至初五,共4天為「國定假日」,若在該4天出勤,須經由勞工同意,並且雇主應該額外提供1日薪資,即雙倍薪,或者給予補休。 

勞動部以月薪36,000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國定假日出勤,雇主須額外提供1,200元(150元×8小時)。 

第二種假別-「休息日」,勞動部表示,若企業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 ,春節期間有2天為休息日,分別為2月8號小年夜、2月10號春節當天,若勞工在該2天休息日出勤,出勤加給為延長工時之計算方式 ,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或經雇主同意以加班時數換取補休時數。 

若以月薪36,000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計算,一日加給為1,900元(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 )。 

第三種假別-「例假」,勞基法規定,例假是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的強制規定,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的,只要例假日出勤,除了當日原有的薪資外,不論勞工出勤幾小時,雇主尚須額外發給1日工資,也就是雙倍薪資,並也要給予1日補休,勞動部表示,若企業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2月11日初二,為例假。 

除了初二例假日外,其餘假期出勤可換休;例假日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出勤。該圖為企業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用表。(製圖/李海琪)

例假、休息日依個案不同,勞工申訴備妥出勤工作證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勞工依法每7日有2天休息,分別為例假與休息日,但例假跟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日,可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因此,如果國定假日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勞動部也提醒,雇主應該就各該假別的日期,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工若遇到雇主不願意給付加班費、給予補休或強制出勤等違反勞基法的行為,可以向勞動部諮詢,或是跟「台灣勞工陣線」或「法律扶助會」尋求協助;勞動部提醒,若雇主在過年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勞工需要檢具相關事證,如薪資匯款紀錄、打卡紀錄或排班表,甚至出勤工作的文字證明,作為申訴、進行訴訟時的證據 ,與就近和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勞動部勞工諮詢免付費專線:0800-085151 

法律扶助會全國諮詢專線:(02)412-8518 

台灣勞工陣線諮詢專線:(02)2321-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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