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9天勞工期間出勤 除夕至初三須給加倍工資

春節腳步近,今年連假多達9天,勞動部說,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要勞工出勤,必須給加倍工資,也籲若發薪日適逢春節,雇主可以提前發薪。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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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初一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勞動部指出,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民間企業如果是以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能希望能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周彈性工時」規定,在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勞動部表示,如果經過調整,2月4日成為勞工休息日,雇主到時如再有需要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如果公司已經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形成9天春節連假,而雇主要求勞工在春節出勤時,工資該如何支付?勞動部以一名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來說明。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在31日至2月3日出勤,這幾天的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得出一日為1200元;若是在2月4日及2月5日出勤,性質為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得出一日加給為1900元。

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提供

至於2月6日,因性質為例假,因此除非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可以讓勞工在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也建議,今年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發薪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 (一)1月31日至2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 (二)2月4日(星期五)及2月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 (三)2月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強調,111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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