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是今非 無知還是無恥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針對民進黨政府的行政專斷,在野黨提出多項國會改革方案,包括如何強化調查權,特別是官員的藐視國會舉止。執政黨對此的基調是違憲擴權,黨籍立委更危言聳聽,胡言「一般平民百姓也可能吃上藐視國會罪」、亂語「傳喚民間企業私設刑堂」,學者更是附和這是立法權侵犯行政權、將會天下大亂云云,果真如此?

國會的功能在於立法及監督行政,而非侷限於選民服務或民意反映。異於行政部門的內部調查或司法辦案調查,國會調查主要針對法案的規畫及執行,分別稱為立法調查、監督調查;另外,除了人事同意、條約核准,美國國會往往也會針對人民關心的重大議題展開調查,如喧騰一時的水門事件、伊朗軍售案。

調查權的落實在於召開聽證會,聽取官員、專家及熱心事件相關人士看法,並要求提供相關檔案資訊,甚至於必要時到現地進行調查聽證。美國國會的攻防戰在於委員會的聽證會,官員不敢敷衍了事。台灣立法院雖有質詢,有口無牙,頂多媒體秀;至於委員會更是行禮如儀,官員愛來不來、實問虛答,莫可奈何。

以美國為例,大家比較熟悉的是官員的作證,譬如國務卿、國防部長的證詞往往代表政府的官方立場。證人的傳喚當然有一定的程序,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各部門不會放棄陳述立場的機會;至於民間人士的邀請,主席一定兼顧朝野平衡,特別是事先徵詢意願、保護個人隱私權,必要時則閉門舉行、紀錄塗黑公開。

在戒嚴時期,國際人權團體風聞異議分子有可能入獄,救人方式就是拜託美國國會議員邀請前往作證,譬如張金策及吳銘輝。美國總統卡特倡議人權,「告洋狀」是不得已的手段,主要請託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索拉茲,包括美麗島事件、江南案、陳文成案。國人耳熟能詳的外交官卜睿哲是他的助理出身。

對台灣比較關心的還有眾議員李奇、參議員裴爾與愛德華‧甘乃迪,索拉茲自詡是支持台灣民主的「四人幫」。在《台灣關係法》立法過程,國民黨政府派人到華府遊說,台灣人關注人權條款,曾任職國會的蔡武雄稱「亦敵亦友」的合作;張旭成以專家身分獲邀提出「新加坡模式」,當天代理主席是現任總統拜登。

大體而言,民主國家的藐視國會還須由司法論罪,絕非議員可以拿來公報私仇。美國國會自從開國以來就有調查權,總統或許會以行政特權、國家機密抗拒,聯邦最高法院不以為然。民間人士當然不會無端找路人甲來,譬如政府的外包商或施政相關的民營企業;至若於提供與他國合約書或財報帳冊,那是誇大其辭。

台灣將近半世紀的民主化,最早向美國國會提供證詞的是黨外人士郭雨新,民進黨相關人士包括彭明敏、蔡同榮、陳唐山、羅福全、施明德等。往生的立委蔡同榮在馬英九總統時期提過藐視國會罪,連署諸公如今安在?民進黨昨是今非、自我否定、忘掉初衷,竟還厚顏誇誇其談與時俱進,更不用說自甘側翼的所謂學者。(作者為政治學者、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