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該將精障犯罪者的監護處分年限延長,甚至改為無上限?

文:郭承天(經營有粉專「精法猶霧|我的世界,你不了解」)

The worst part of having a mental illness is people expect you to behave as if you don’t.

患上精神病最可悲的,是旁人總期望你表現好像沒有患病。

──《小丑》

許多精神疾病難以治癒,對於那些因發病而犯罪的人,法律的強制力該做些什麼?如果他始終無法痊癒,該讓他們回歸社會嗎?

在立法院的上個會期,光是精障犯罪者的監護處分,修法提案就有近十個。而在這個會期剛開議,馬上又有委員提了新的提案。

究竟立委們想修什麼?跟你想得一樣嗎?

立委想要怎麼改?

在第一會期的提案當中,大部分都是希望從刑責的角度,區分、評價精障人士,讓兼具監督、保護跟治療的監護處分,有了點處罰的意味。

現行的監護處分是規定於刑法第87條,處分期間為五年,屬於定期的期間。然而,在修法提案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三種修法方向,分別是定期、不定期和部分定期部分不定期。

部分定期部分不定期是多數提案的修法方向,也就是以行為人的行為或責任能力作為標準,若是原本所犯的行為是刑責較高者,例如殺人或重傷,得經法院許可延長處分期間。

而不定期者則是無論原犯行以及病情如何,一律不定有上限期間,由法官和專業醫師共同評估,以無再犯可能、治癒為停止處分的標準。

而定期的提案有兩個,一是以五年為原則,一次得延長一年,最多可延長至十年;二是以五年為原則,一次得延長三年,可延長三次,也就是最多可延長至十四年。

這些提案,不外乎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全、治癒患者而需要延長期間。而每個提案的設計,視提案的立委或黨團多重視社會安全,或是有考量到患者人權。

設有無上限期間的提案,多是注重社會安全,而進一步希望完全治癒患者。設有部分無上限的提案,是考量到患者可能在定期的期間治療後,若仍未治癒,還有再犯的可能,對社會的危害大,患者本身也難以復歸社會。定有上限的提案,則是考量到了患者的人身自由。

「延長」真的有用嗎?

德國、日本和美國對於監護處分的期間都是無上限的,我們也可以吧?但其實歐洲和非洲國家,多是定有期間的,而也不是別人怎麼樣,我們就適合怎麼做。

受監護者的平均有效治療期間是三年到五年,繼續延長大多並無實益。而他們常是被迫、非自願地接受治療,而使治療效果不佳,若是再無限的延長期間,患者將失去被釋放的希望,接受治療的意願將大大降低。

如果修法的最終決定是延長期間仍有上限的話,不好嗎?其實,最早的規定,監護處分期間是三年,而當時延長成五年也是認為治療時間不夠長、患者不會好。如果修法後,又發現治療時間不夠長,是不是又要再修法延長,最後的結果就如同無限期一樣。

人心才是良藥

就如同本文開頭引述《小丑》的電影對白,我們總希望精神患者表現的像沒有得病一樣,但事實是當他們隱藏自己、封閉自己,不去及早治療,反而更有可能因發病而犯罪。而在他們做了犯罪行為後,大眾對於社會安全感到擔憂,因此我們希望把他們監禁起來,直到他們跟沒有得病一樣。

其實精神疾病沒有痊癒並不是大事,就如同慢性病一樣,只要控制良好、按時吃藥,是有機會不發病的。當我們只希望透過法律制裁他們、區隔彼此,他們就算病況穩定,也難以回歸社會。試著了解他們、接納彼此,我們無須犧牲任何人就能打造更和諧的社會。

補充資料

根據台中清海醫院的網站衛教資訊,精神病約有70~80%可以根治或在繼續治療時症狀消失。至於即使治療而症狀仍無法完全消除的20~30%的病患,更應該繼續治療以減輕症狀。

精神疾病如同高血壓、糖尿病,須按時服用藥物以減少疾病復發機率。雖病人有按時服藥,但仍無法保證疾病一定不會復發,但若不幸復發時症狀通常較輕微,且可以迅速獲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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