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煙花還是信號彈?澳洲《強制議價守則》對台灣之啟發(下)

文/何吉森

要求網路平台為新聞內容付費,近年已在全球掀起浪潮。2019年歐盟為保護新聞媒體的權利通過新《著作權法》,其中要求Google等業者為顯示新聞摘要付費,成為網路平台為新聞付費浪潮的濫觴。然迄今,也只有少數幾個地區或個別新聞媒體業者與Google達成協議。澳洲《強制議價守則》實施後,將在當地全面性要求網路平台為新聞內容付費,讓以往沒有籌碼與巨頭交涉的小型媒體,也能夠在法規的保障下取得收入。

面對監管趨勢 數位平台出現不一樣的回應

2021年初,Google也曾威脅將在澳洲中止搜尋引擎在內等部份服務,以回應法案的推行。但態度很快軟化,宣布與《澳洲新聞》、《澳洲人報》等多家媒體達成協議,將共享廣告收入、攜手開發訂閱平台及投資影音新聞內容。FB雖同意配合政策,但未來是否為新聞付費的主導權仍握在其手中,有鑒於此,該法案能否改變小型媒體難與巨頭談判的劣勢,或許還有待觀察。

從產業經濟論,這是因為Google面臨競爭,而FB則沒有。FB享有罕見的「網絡效應」,每一個月就有近80%澳洲人使用FB,因其本質是一個社群網站,而非資訊提供者,新聞內容只占FB動態消息的4%,創造的收益微乎其微,這也是社群龍頭敢於全面禁止澳洲新聞內容的原因。

FB一直認為,該法案從根本上錯誤理解FB與新聞媒體的關係。其認為人們是主動且自願地於平台上發布內容,不同於Google等搜尋引擎對新聞的密切需求與呈現方式,其為新聞媒體帶來更多流量、訂閱及廣告收入,不應再支付新聞費用。而Google幾乎沒有此效應,使用者切換到另一個搜索引擎之成本不高。依據一份由新聞媒體聯盟(News Media Alliance)於2019年發布的研究指出,新聞對Google搜尋至關重要,近4成連結與點擊都是新聞;最多被搜尋的結果中,也有16%的內容與點擊屬於新聞類型。

從各國之因應談台灣之策略

相較於澳洲《強制議價守則》係由政府介入,迫雙方上談判桌。歐盟是最早提出挑戰之區域,西班牙曾要求Google須向新聞媒體付費,Google以停止其服務回應,一度造成流量大幅下降。西班牙新聞媒體組織(AEDE)爰希望西班牙政府、歐盟當局及反托拉斯聯盟介入調解,以保護人民與企業的權利,該事件催生了歐盟的新《著作權法》。

微軟總裁布萊德.史密斯(Brad Smith)對此表示,這是當代的一個關鍵性問題,也是民主自由的核心,呼籲美國政府響應澳洲,若沒有政府挺身而出,新聞媒體很難與這兩條「大鯨魚」周旋,雙方的談判地位有著懸殊差距。倡導「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的台裔法學教授吳修銘(Tim Wu),已被美國拜登政府延攬擔任科技與競爭政策顧問。一般認為,其將處理科技平台權力擴大導致的經濟和社會挑戰,影響白宮對FB、Google等公司的管制方針與反壟斷訴訟。

韓國政府於2020年與跨國線上服務提供商進行討論,為韓國的《Netflix法》建立指導方針,允許政府要求大型線上內容提供商採取措施,在該國提供穩定的服務。其雖與本案無涉,但均顯示各國政府積極面對網路數位平台之態度。

有謂台灣媒體市場小,雖與澳洲人口相當,惟相關政經文化仍不能援比,能否有談判籌碼,將是難題。然於台灣媒體數位廣告營收被FB、Google瓜分近六成,媒體生態環境面臨崩潰之際,政府實應予以正視,即早規劃因應對策。

近期相關部會已針對此議題展開諮詢,如從澳洲法案及歐盟、美國之經驗,公平會列為主政之一應為共識,另可由財政部、經濟部、通傳會配合執行或諮詢。相關因應策略,則可先透過網路治理精神,邀集不同利益關係人,積極對話,表達政府對新聞事業經營危機之關切立場,先督促關係方研擬自願付費或協商機制。至於是否應由行政機關介入強制仲裁,則宜謹慎為之,建議先從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競爭管制著手,再觀察各國案例發展。若要制定規範,可藉此要求數位平台揭露訊息,如數位平台演算法、新聞呈現方式、用戶與新聞內容互動的數據資訊等。

FB面對各方規管收緊時態度強硬,即使目前能憑借其龐大規模抗衡,但當政府、社會、產業到客戶都對跨國數位平台有更高期待,要求其承擔更多責任時,社群巨頭應已體認到不能再規避問題,而應採取更積極的行動策略,與各方利益關係人(含政府)討論協商,尋找共識。法規範不是萬靈丹,但若能做為引領利害關係人誠意面對並解決問題之信號彈或探照燈,或可被期待。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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