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事件傷者求償 台鐵請求尤振仲分擔 二審改判獲賠293萬
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釀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判刑定讞,其中一名傷者向台鐵求償,台鐵再向尤振仲求償。一審判台鐵敗訴,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尤振仲賠新台幣293萬餘元,還可上訴。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刑事部分,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尤振仲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其中一名傷者提告求償,台鐵公司賠償587萬4998元,再向尤振仲求償,請求分擔半數賠償金額。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尤振仲為基層司機,無法決定停駛或換車,雖欠缺注意義務,但尚未達重大過失程度,應排除台鐵內部求償權,判決台鐵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作出判決。二審認定,尤振仲執行職務非公法行為,台鐵就事故對其有求償權,改判決尤振仲賠償293萬7499元,仍可上訴。
行政疏失部分,交通部將尤振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定尤振仲所為導致重大傷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